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公安 > 中國司法鑒定 > 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被告身份及民事責任的反思與省察 【正文】
摘要: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對其提供的鑒定意見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能否作為民事被告被訴在司法實踐和理論上均存在分歧。對訴訟中的啟動鑒定,我國采用職權主義和鑒定人回避制度;在司法鑒定管理上,實行行政登記管理制度。這些制度性安排導致了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訴訟地位以及承擔責任類型不同于國外當事人委托的專家證人或大陸法系的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在職權機關委托的鑒定存在錯誤導致當事人受損的,可以納入國家賠償;對于當事人自行訴前委托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存在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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