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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一的多重內涵與理論反思——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民商合一模式的解讀為中心

    徐國棟 廈門大學法學院羅馬法研究所
    • 民商合一
    • 勞動法
    • 經濟法
    • 職團主義
    • 勞動憲章

    摘要:由于各國對同一術語的理解不一,民商合一的參與者及其結合方式各國不同,1942年通過《意大利民法典》實現的民商合一實際上是民法與包括傳統商法、勞動法和某些經濟法的新商法的合一,其中,新商法是施動者,民法是受動者。這種意大利式的民商合一奠基于意大利長期的民商合一理論傳統,并以職團主義為基礎。這樣的民商合一導致了民法的公法化、商法的經濟法化。盡管法西斯政權已覆滅,這樣的民商合一體制卻被保留下來,其中的新商法觀在德國亦有表現。令人遺憾的是,意大利的民商合一在我國從未得到正確的解讀,人們還在兩個私法分支的整合框架內談論這種模式,忽略了參與這種合一的經濟法、勞動法甚至反壟斷法因素。發生這種誤讀的原因在于我國學界關于民商關系的討論用語陳舊,討論中搶地盤意識多,科學精神少,這是需要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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