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政治與法律 > 環境權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的展開 【正文】
摘要:環境權的法律規定不足導致學者轉向憲法尋找環境權的規范基礎。環境權要想成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必須解決其是否屬于主觀權利、從憲法何條推導而出以及環境權的請求權內容有哪些等三個問題。環境權雖然旨在保護環境公益,但仍可以作為主觀權利,一方面,環境權是一種可以由集體成員行使的集體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客觀法的再主觀化,國家的保護環境義務可以成為公民針對國家的環境保護請求權。環境權作為新興人權,可以通過解釋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的概括性人權保障條款而得出,并遵循人的尊嚴的認定方法。環境權屬于基本權利體系中的社會權,包含兩種請求權內容,一是請求國家提供符合人的生存需要的清潔安全的環境,二是基于平等原則,請求共享良好的環境。我國環境權入憲的現實意義在于彌補環境公益訴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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