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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刑法中的“經營”

    王飛躍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 湖南長沙410004
    • 經營
    • 營利目的
    • 交易性
    • 營業性
    • 破壞生產經營罪

    摘要:作為行為的“經營”系具體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作為行為的“經營”是否存在,應基于事實考察,而不能以抽象的價值判斷予以替代。作為對象的“經營”并非犯罪對象,而是通過人與物的組合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經營應當以具有營利目的為必要。非營利法人的單項業務屬于經營活動,完全可以從是否獲得利益得到解釋;互聯網時代的經營模式、經營觀念雖然有別于工業時代,但仍應具有營利的本質特征;認為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明確要求營利目的而否定經營營利目的的觀點存在明顯錯誤。經營的內涵應理解為基于營利目的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營業行為。經營行為具有交易性、營業性兩個特征。對是否屬于經營者的判斷應當以與涉案公司有利益關系為標準。破壞單位的單個財物只有在直接影響生產經營收益的情形下,才成立破壞生產經營罪。單位職工造成單位損失的經營行為不屬于破壞生產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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