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政治與法律 > 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目標"--《聯邦德國基本法》第20a條的學理及其啟示 【正文】
摘要:1994年德國通過修憲,在其《基本法》中增加了第20a條,將環境保護規定為與“共和”、“民主”、“法治”等并列的“國家目標條款”。德國《基本法》堅持了人本主義立場,并吸納了“生態中心主義”的觀念,以“國家目標”的規范類型對環保做了原則性強化。德國《基本法》雖然并未接受“環境基本權”模式,但“國家目標”模式仍然補強了現代國家的正當性基礎,課予國家持續地推進環保的客觀法義務,拓展了“風險預防”等國家任務。通過憲法委托、裁量基準、法律解釋、基本權利限制、國家權力配置等整合手段,德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落實了環境保護的規范實效。德國環保入憲的相關學理,對我國2018年修憲后“環境憲法”的學理建構有明顯的啟發意義。在我國憲法現有條款下,憲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協力可以為我國環境保護的落實提供充分的規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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