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政治與法律 > 論我國憲法中環境權的表達及其實施 【正文】
摘要:環境權概念的興起始于十九世紀中期的西方國家,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傳入我國,在2018年我國《憲法》修改過程中,環境權是否入憲問題再次引起各方關注,學界觀點不一。從全球范圍看,西方國家憲法中的環境權可以表現為人的權利或自然的權利,作為人的權利的環境權可以表現為自由權、政治參與權、社會權、社會連帶權等,我國《憲法》對這四種類型的環境權均進行了保障。憲法如果單獨確認一項作為個人權利的環境權,環境權在與其他權利的競爭中不具有優勢,反而不利于環境保護。對環境權入憲的爭論應轉向對我國《憲法》中環境權保障性規定的實施問題的探討,關注環境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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