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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取貸款罪的適用問題和教義學解析

    王新 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100871
    • 騙取貸款
    • 貸款詐騙
    • 司法適用
    • 因果關系
    • 錯誤認識

    摘要:為了全方位地保障銀行發(fā)放貸款的安全,我國立法機關在1997年《刑法》已經(jīng)設置了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貸款類罪名的情況下,又在2006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設騙取貸款罪,逐步建立起嚴密的貸款類罪名體系。騙取貸款罪在司法適用中出現(xiàn)了諸多問題,例如在刑事立案上偏重于放出貸款金額的“唯數(shù)額論”,片面地看重加害人提供不真實的申請貸款材料之欺騙行為,不全面考察造成銀行放出的貸款處于風險的原因力等,由此導致該罪的擴大適用。有必要在辨析該罪所具有的立法價值之基礎上,從刑法教義學的角度分析騙取貸款罪的規(guī)范適用問題,防止片面地強調申請貸款的手續(xù)“圣潔化”之做法。在目前廢除騙取貸款罪不具有可行性的背景下,可以考慮從刑事政策方面,在該罪的“后端”開設一個“出罪口”,以便限縮該罪的司法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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