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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8-30 16:26:1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實案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理論講授
針對學生在分析民事案例時普遍存在的“一看都會,一做基本不對”、“不知從何下筆”等問題,筆者認為不是知識不會,而是不懂得分析案例的方法。為此,在讓學生自己討論、分析案例之前,筆者先就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思路向學生進行講解,主要分兩步進行:
1.1.1講解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筆者認為,掌握了一般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不管案例形式如何變換,都能以不變應萬變。這些一般的方法與思路為[1]:
1.1.1.1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
在閱讀案例時,既要仔細注意案情細節,又要抓住主要情節和中心問題。切忌一目十行后便匆匆下筆。通過閱讀案情,判斷是一個什么類型的案例、糾紛是什么、當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試卷提出的問題是什么等。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分析和解答問題前后一致、相互協調,既能保證答題的全面和準確性,又可以避免反復閱讀造成的時間浪費。
1.1.1.2確定法律關系的類型
民事法律關系是貫穿在民法理論中的一條紅線,是進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講民法學就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就是通過建立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在分析案例時,要學會能在紛繁復雜的案例中抽絲剝繭,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一層一層地搞清楚,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然后再從該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和法律關系的變動等角度出發,進而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民法案例中的問題也就順利解決了。
1.1.1.3明確爭議的焦點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系
爭議的焦點往往是案例要提出的問題,也是案情最關鍵的內容。爭議的焦點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原告的請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辯理由。二者往往圍繞一個事實或者一個情節來爭論,整個案情也圍繞這一個中心展開和進行。在確定爭議的焦點后,要把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弄清楚。一個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許多事實和情節,這些事實中,哪些屬于原因事實、哪些屬于結果事實,各個事實之間有無關聯、關聯性質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礎上,排除一些對問題沒有關聯和作用的事實和情節,提煉出回答問題需要的事實和情節,使案件簡單化、條理化、清晰化。
1.1.1.4確定適用的法律
針對案例中提出的問題,運用已知的條件和自己掌握的有關理論和法律規定,分析、歸納、總結、得出結論,這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最關鍵的一環。這一環要求我們要對有關的法律規定爛熟于心,然后運用自己的邏輯推理能力分析案例,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
1.1.2講解幾種主要案例的分析方法
在講解了一般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之后,筆者就民法中幾種典型的案例分析方法有針對性地向學生做了介紹,以便學生具體操作。這一部分主要結合具體案例講解了關于民事權利主體制度、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和合同制度、繼承和婚姻家庭制度、人身權、侵權制度等方面的案例分析方法。
1.2關于如何書寫民事判決書和詞的講授
民事判決書及詞的寫作不僅能鍛煉學生“寫”的能力,也能反映出學生對民法知識以及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否熟練地運用浩瀚的民事法律法規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及法律思維能力。因此,筆者向學生講授了判決書、狀、答辯狀、詞的寫作方法,并要求學生在分析完案例之后都要書寫判決書或詞。
2案例操作
這一階段的教學筆者采用學生閱讀案例、分組討論、角色模擬、模擬審判為主,教師指導為輔的方式進行,占用了較多的課時。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筆者認為對增強教師與學生的溝通,鍛煉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協調組織能力、配合能力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筆者具體分以下步驟進行:
2.1精選案例
考慮到該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是學生學會運用民法理論和民事法律分析解決實際民事糾紛的方法,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因此,應該精心選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說明問題的案例。案例選得好,教學就成功了一半。基于此,筆者在選擇案例時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盡量是真實的。這點不同于課堂教學案例,教學案例的特點是根據教學課程的需要,由他人自行組合編寫出來的案例,優點是能夠集中課程所需的若干知識要點,但缺陷是目的性與理論性太強,反而忽視了司法實踐與訴訟程序中應注意的細節與問題,使得學生畢業之后遇到實踐問題依舊茫然。
第二,所選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統性。案例不在大小,內容不在繁簡,關鍵要看所選的案例能否解釋一個或數個民事法律規則的內涵及運用。以案例的形式,將案例中所敘述的具體的實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與民事法律的規則聯系起來,并且能夠在總體上系統地闡述民事法律的規則與體系。
第三,所選擇的案例要有一定程度的疑難性。如果案例太簡單,一眼就能看出答案,就調動不起學生的積極性。所選的案例應涉及到多個民法原理的法律問題,以增強學生綜合運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2布置案例,分組討論
首先,分組并分發案例,組織學生個人閱讀和分析準備。這是一個基礎環節,必須做好,否則整個教學過程將流于形式。在選定了案例后,筆者將每個班按10人為一組分發案例,并指定小組負責人。為了訓練學生“寫”的能力,筆者讓所有學生對布置的案例自己先查詢資料,在閱讀案例的基礎上,從案例材料中尋找和發現有利于問題解決的關鍵信息和核心材料,聯系相關的理論知識,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分析案例是閱讀案例的目的,也是進行案例討論的前提。此外,為了更深入地對案例進行討論,筆者向學生推薦相關參考文獻和資料,為案例分析作鋪墊。同時適當提出幾個思考題,以引導學生進行問題的分析。當然所設計的問題要具有啟發性、誘導性和可討論性。
第二,組織課堂討論。在學生做好分析準備后,組織各小組進行課堂討論并進行指導。這一階段是訓練學生“說”的能力。筆者鼓勵每一位學生主動參與、積極思維,將自己的意見或觀點說出來。對于學生的討論,筆者或提示,或發問,或故設疑團,或充當爭論反角,引起爭論,把討論不斷引向深入。在討論過程中,允許學生有不同的意見或觀點,不追求一種結論,而是重視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對正確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充分肯定,對模糊的認識和錯誤的觀點積極引導。積極的討論交流是案例教學成功的決定性因素。當然,作為教師,在組織案例討論過程中應合理分配時間,注意控制進程。
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例經過一次深入的討論后,同學們對案件的解決大致有了結論,同時還會隨著對案例的分析、討論的深入,挖掘出一些與該案例有關的延伸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筆者都要求學生記下來并查閱相關資料做出解答。這樣,通過一個案例的分析討論,同學們不光對所涉案例的有關民法知識有了透徹的理解,同時還對與之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經過一兩次課堂討論后,學生對案情、案件的解決預案已了然于心,此時筆者則要求學生采取角色扮演、模擬審判等方式進行具體的案例操作。學生扮演原告、被告、人、檢察官、法院等不同的角色,要學會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巧,學會調查取證和法庭辯論等。通過一系列協商、談判、辯論、詢問等訴訟基本技能的訓練,為學生提供了案件、接觸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機會,讓學生從辦理案件的全過程獲得體驗。這樣一方面能夠加深學生對各種訴訟程序的全面了解,讓學生了解庭審中各訴訟關系主體及訴訟主體的地位差異及各角色的作用;讓學生認識到學習、運用法律不只是重實體法,而且程序法也極為重要,實現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實體公正,還要做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也能鍛煉學生綜合運用民法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技巧。
2.3歸納總結
這里的歸納總結包括兩部分,一是就整個討論工作進行小結。諸如學生討論時思想上是否重視,準備是否充分;是否積極參與、踴躍發言,有沒有為了應景而不負責任的胡言亂語等;爭論是否深入展開,問題是否分析透徹等;重在鼓勵學生下次高質量地參與討論。二是針對討論的問題進行總結。筆者的做法是:概括有代表性的幾種分析意見,指出各自的優劣,著重說明在討論中出現的爭論焦點,并運用相關原理做出自己的分析解釋。筆者認為,教師的總結不是對學生觀點的簡單綜合,而在對學生的討論分析做中肯、簡練的評價的基礎上有所升華。為此,教師努力做到“融”、“精”、“透”。“融”就是將案例同法學原理、法律知識融合起來,理論密切聯系實際,避免書本知識和現實生活的脫節。“精”就是總結簡練、準確,要點明晰,重點突出。“透”就是分析透徹。如果像蜻蜓點水似的,不會有好的效果。之后應該點評學生的表現,要對學生的成績予以表揚與肯定(這點非常重要),要善于發現學生在分析案例中偶爾迸發的閃光點,這些閃光點可能是知識結構方面的,也可能是思維方式方面的,都要及時對學生加以鼓勵,學生會信心倍增,提高對民法學習的興趣,不斷進步;同時也應該針對學生的薄弱環節,指出學生的不足之處。
3各小組匯報、總結
在每個小組完成了案例討論后,筆者要求小組負責人撰寫案例分析總結,并要求小組成員撰寫案例分析報告,這也是作為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此外,筆者組織全班學生進行案例討論匯報,要求每個小組負責人將討論、分析案例的具體過程及結論作總結發言。在作總結發言的過程中,如果其他小組的學生有不同的觀點,可以在臺下發問發言,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在不同觀點的撞擊、不同思路的啟迪和不同角度的論證中深化對案例的認識,讓學生通過學習和運用相關的原理和方法,取得對課題內容的深刻認識。但要注意的是教師要合理控制時間的分配及討論的進程,不能無休止地討論下去。
在各小組總結匯報完后,筆者作最后總結。主要是對各小組討論的準備情況、態度、參與程度、表現、對民法知識的掌握程度及存在的問題作總結。
學生入學之初自信心相對缺乏,大部分學生怯于在公眾場合表達自己,部分愿意表達自己的學生其表達能力也存在較大的問題。本課程在教學過程中通過項目任務的討論、解決,鼓勵學生形成法律思維、形成自己的看法(觀點),并能夠通過收集、消化資料獲取有用信息,用于支撐自己的觀點并能有條理地表達。24個項目任務的完成能夠使得絕大部分學生都有鍛煉的機會,并通過重復訓練大大提高學生的收集資料能力、自主學習能力、思維能力、表達能力,并增強了學生的自信心。
二、傳統教學模式的弊端分析
傳統教學模式下,課程教學場所為固定教室,采取教師講授、學生聽課的方式,教學方法上也采用的是講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學方法。這樣的教學模式有利于教師將基礎知識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掌握基本知識。但教學場所單一,不能有效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以教師講授為主的課堂教學模式不能充分體現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理念,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不強;案例分析法等教學方法雖然能夠起到理論聯系實際的作用,但由于課堂教學地點和教學模式的限制,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其培養學生動手能力的效果。
1“.教學場所多樣化”流于形式。一直以來,教室就是固定的教學場所,學生的大部分學習都在教室里完成,教學場所單一。近年來,許多專業進行教學場所多樣化改革,將教學場所搬到廠房、車間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法律專業就業面向較為特殊,只能選擇律師事務所或模擬法庭等場所作為新的教學場所,且在真實或仿真環境中進行的教學都是綜合性的案件分析與解決,需要學生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法律知識學習經歷,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體系。而《民法》作為專業基礎課程,其開設時間是學生剛入學的第一學期,沒有任何專業知識培訓背景,更談不上專業知識體系。如果照搬別的專業的教學經驗,機械地將本課程的教學場所擴展為律師事務所或模擬法庭等地點,要求學生在實際的案例中邊做邊學,不但不能達到理想的“學中做、做中學”的效果,反而會增加學生的學習難度,打擊學生的自信心。
2.案例教學法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案例教學法是法律專業教學所經常采用的方法,過去的教學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在法律專業課程教學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法》課程的教學對象是沒有專業知識背景的初學者,對于那些源于生活的綜合案例,他們沒有能力進行分析。教學案例往往內容單一,僅僅針對某一具體知識點所編寫,過于枯燥,且案例內容與實際生活相差較遠,可信度相對較差。再加上大部分教師在使用案例教學法時,多采用“教師介紹案例學生思考解決案例問題”的三步驟教學,未能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應有的作用。
3.不能充分體現“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理念。“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理念已經提出多年,各課程教學也在進行不斷改進,但很多改革僅僅是注重形式上的課堂互動,并不能真正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傳統教學模式下的學生為主體多體現為各種形式的課堂互動,包括回答問題、小組討論發言等。其中,回答問題多用于檢驗學生知識掌握情況,往往是老師提出問題,學生思考后做出回答,并不能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小組討論旨在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鼓勵思想的碰撞,但由于課堂組織的缺陷及忽視小組成員個人力量的發揮,往往流于形式。傳統教學模式在過去的教學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社會對人才需求的不斷變化,傳統教學模式已不符合新課程標準的要求,不能滿足高職“高端技能型”人才培養的需求,再加上法律專業的教學特殊性,更需要對專業基礎課程教學進行不斷的改革。
三、新課程標準下《民法》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根據新課程標準的要求,《民法》課程定位為專業基礎課,學生通過課程學習,能夠掌握民法知識,學會認定法律事實,解決糾紛,并在學習中逐漸養成法律思維,習慣使用專業語言,為后續課程的學習奠定基礎。而民事糾紛本身又是法律糾紛中最常遇到的類型,民法是法律從業者使用最為頻繁的法律部門,課程教學就必須十分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這樣的特點決定了民法課程教學應以學習情境設計為主線,注重動手能力的訓練;并在教學過程中潛移默化地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培養學生專業術語的使用。
(一)教學場所多樣化
學習情境是在學校內仿真法律職業環境中對真實法律過程的教學化加工,以完成某個具體的工作任務為目標。這就要求課堂教學跳出教室這一固定場所,在仿真的環境下進行教學,而綜合性的案例分析或模擬審判又不適合初學者使用,故本課程在仿真或真實的教學場所進行時,多采用學生觀摩、提問的方式進行,輔之以一定的動手操作。對于剛入學的學生而言,法律職業是個令人向往但又敬畏的職業。為了更好地完成“將學生領進法律之門”的任務,本課程在教學過程中,將現場教學作為首要手段,通過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法院等行、政業聯系,利用“法院開放日”等活動,帶領學生參觀法律職業工作場所。律師、法官作為現場教學的老師,為學生講解律所、法院的部門設置以及主要工作內容甚至是一些休閑放松的活動;學生則可利用現場教學與律師、法官面對面交流,提出自己的見解或疑問。實踐證明,這樣的教學方式受到學生的普遍歡迎,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職業,并對該職業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和職業自豪感。但是,這樣的教學不宜重復進行,在課程的教學全過程中只能使用一次,且應在課程開設初期進行。學生雖然還不能解決綜合性法律問題,在實際案例中卻可以做一些輔工作。本課程在教學中,利用“法律援助中心”這一集實訓基地與社會服務于一身的平臺,充分開展教學活動。在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完成咨詢當事人接待、咨詢內容記錄等任務,對于一些法律關系較為簡單的案例,學生還可以通過查閱資料、小組討論等方式,提出解決方案。涉及到訴訟的案例,學生還可以幫助準備文書、整理資料,參加法庭旁聽。這樣,在真實的教學場所,學生直接接觸實際案例,通過個人努力、團隊合作等方式,在教師的指導下完成課程的學習任務。
(二)不斷改進案例教學法的使用
案例教學法作為傳統的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在教學中廣為使用。民法課程在教學中,結合課程與學生特點,在傳統案例教學法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案例教學。首先,結合多樣化的教學場所,在帶領學生赴校外實訓場所現場教學前,預先與校外教師聯系,從法院、律師事務所歷年案件中篩選出法律關系較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以便在現場教學中結合參觀場地,向學生講解案件內容及法律關系。其次,重視書面案例分析的訓練。課堂教學過程中,將相關案例以書面形式分發給學生,要求學生在指定的時間內將案例分析整理成書面報告的形式上交。學生在進行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可以查閱書本、法律條文等相關資料。這樣的案例分析訓練旨在鍛煉一年級學生查閱法條、理解法條的能力,同時訓練學生書面表達能力,為法律文書撰寫等后續課程的學習奠定基礎。最后,以法律援助中心為平臺,以真實案例分析為載體,不斷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學生在法律援助中心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參與接待當事人,聽取當事人的案情陳述,從中篩選、記錄有用信息。對于法律關系較為簡單的案例,可以直接答復當事人,對于復雜案例,鼓勵學生以查閱資料、小組討論的方式提出解決方案,教師再對該方案進行評價,并和學生一起分析需要改正或完善之處,得出解決方案,并由學生負責與當事人聯系,作出答復。對于需要進行訴訟的案件,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具有律師資格的老師承擔,學生作為老師的助手,幫助收集證據、制作文書,并參加法庭旁聽,真正地體驗案件解決的全過程。這樣的案例分析教學融知識學習與實踐為一體,案例真實,能夠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
(三)新教學方法的使用———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式探索
以學生為主體要求教師在課堂上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變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求知,讓每一位學生都積極主動參與課堂教學全過程。
1.小組討論法的使用。在使用小組討論法進行課堂教學時,教師應應精心設計課堂教學,將課堂任務更加細致地分解,使得每一位學生都相對獨立地承擔任務。首先,對于教學內容的設計與分解,應盡可能地考慮課堂教學特點,教師預先模擬課堂教學過程,將教學中出現的知識點逐一分解出來,并設計與之相應的問題或任務。其次,對于學生課堂任務的設計,應最大程度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將討論、發言、書面報告等任務分配給小組成員后,要求各個成員各司其職,并給學生充分展現的機會,這樣既能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也能防止個別學生“渾水摸魚”。學生上交的書面報告,應列明小組成員及分工,并將討論過程中的原始材料一并上交,以便教師評價每一位成員的表現;而小組成員的總體評價則是根據小組完成任務的總體情況進行,使得學生既要發揮自己的作用,也要注重團隊協作。
關鍵詞:高校;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法
法學是實踐性較強的社會學科,在高校法學的教學中,教師必須要在保證學生理論學習效果的同時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這樣才能夠促進學生未來的法學發展,幫助學生將所學知識運用于法律實踐。因此,高校法學教師必須要采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將學生的理論學習和實踐學習相結合,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以下本文就高校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實施進行簡要分析。
一、案例教學法在法學課程中的實施必要性和意義
從必要性來看,當前高校法學教學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教材內容更新速度慢,無法跟上時展的步伐,以及教師的教學理念落后、教學模式單一等,嚴重影響了高校法學教學的效率。因此,創新教學方法,使用案例教學進行高校法學教學很有必要[1]。此外,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和實施對于促進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和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法學教師在教學中應該要加強對案例教學法的研究,采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二、案例教學法在法學課程中的實施策略
1、選擇適當的教學案例
案例教學法以案例為中心,教師首先要找到適當的案例,才能夠在實際的教學中進行應用。案例的選擇需要教師把握一定的原則:首先,選擇的案例應該盡量保證其真實性,以便給學生帶來更多真實的感受,也有助于檢驗學生的真實水平[2]。如,在民法的教學中,教師可以就本市近期發生的重大民事案件進行案例分析,這樣可以方便學生在案件分析之后對比公安部門專業人員對案件的分析,有助于幫助學生發現自己在案例分析時出現的問題,提高學生的專業能力;其次,案例應該要選擇較為典型的。教師能夠找到的案例必然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教師不可能在課堂中全部進行講解,因此要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以便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例如,在行政法中,教師可以將案例設置為外企設立過程中出現的行政法,這一問題比較典型,可以幫助學生加強對行政法的理解[3];最后,案例的選擇要注意保持難度適中,讓學生既感覺有一定挑戰,又能夠運用所學知識進行解答。例如,教師讓學生進行案例分析時,先讓學生解決簡單的問題,然后加大難度:“如果你是有關部門,你覺得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進行解決或者調整?”讓學生將所學知識綜合運用起來,實現學生綜合能力的提高。
2、給學生必要的準備時間
案例教學法的實施要求教師能夠提前將自己準備好的案例分析題目布置給學生,這樣學生就可以提前通過各種渠道來獲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數據,以便幫助學生更加全面地進行案例的分析。這種教學形式不僅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積極性,還能夠讓學生在查找資料的過程中復習學過的知識,促進學生學習質量的提高[4]。當然,為了保證學生的準備效果以及學生的獨立思考成果,教師在課堂中可以要求學生將自己整理的資料和結果進行上臺演示,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體性地位,也可以實現課堂上師生之間的良好互動,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推動學生的更好發展。
3、重視課堂討論和總結
學生在課堂上進行自我展示之后,教師可以讓學生進行相互的討論和分析,這一環節是案例教學中的核心環節,對于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有著重要的作用。在討論過程中,學生首先要清晰的闡述自己對問題的看法、產生這種見解的依據,然后其他學生如果對此有異議或者疑義,則可以對該學生進行提問。發表自己觀點的學生在回答其他學生問題的過程中可以看到自己觀點中的不足,也能夠從其他學生給出的意見和建議中找到新的看問題的思路,因此有助于形成學生相互之間的思維碰撞,增強學生對法學知識的理解和運用,促進學生學習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4、發揮教師的主導性作用
案例教學法以學生為中心,但是卻要求教師能夠充分發揮其主導性作用,以便推動教學的發展[5]。例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要創設合理的情境,活躍課堂氛圍,讓學生有話要說、有話敢說。又如,學生應該什么時候進行獨立思考、什么時候進行分組討論,也需要由教師觀察學生的表現來決定。此外,在學生進行自我表達不夠準確時,教師也要發揮其重要作用,引導學生回歸到中心內容,鼓勵學生更加清晰地進行自我表達。只有這樣,課堂的教學有效性才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證。
三、結語
綜上所述,案例教學在高校法學中的應用可以幫助實現法學教學有效性的提高,促進學生在創新思維、實踐能力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因此要求法學教師能夠加強對案例教學法的重視,堅持要以學生和案例為中心,并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性作用,促進學生理論學習能力和實踐能力等的全面發展。
作者:萬芳 單位:江西警察學院
參考文獻:
[1]曾輝.淺議案例教學法在高校法學教學中的適用[J].湖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03:103-105.
[2]劉燕.法學教學方法的問題與完善途徑——以案例教學為例[J].中國大學教學,2013,07:62-64.
[3]艾展剛.案例教學法在我國高校法學教學中的運用[J].廣東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12,01:25-29.
民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是法律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它的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門法所運用和借鑒,法理學的很多理論也源于此,因此,民法乃萬法之母。民法教學法的研究,對其他部門法的教學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為此,我們首先應了解民法的特點。
民法的理論性非常強。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基本關系的法律,其內容涉及市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被譽為“生活的百科全書”。社會生活錯綜復雜、變動不居,民法要對其進行規制,必須具有非常強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實踐性也非常強。它是一門深深植根于現實生活的社會科學,或曰實踐技藝———有限的、相對穩定的民法規范要適用于紛繁復雜、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無疑比立法更具有復雜性和挑戰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讓學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論,又具有良好的實踐技能,乃公認之難題。除了專業實習,教學目標的落實主要依靠理論教學和案例教學。那么如何處理好理論教學和案例教學的關系呢?對此頗有爭議的問題,筆者不揣淺陋,拋出幾塊引玉之磚,期對此問題的研究能起到點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論教學和案例教學的基本理論
1.域外理論和實踐的考察
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源于羅馬法。羅馬法本身就具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法理精深的特點。[1]后來,被后世視之為大學法學教育開端的意大利波倫亞大學,進一步把羅馬法的概念主義傳統發揚光大。這種教育并不是詮釋具體的法條和判例,而是系統地講授法的概念和原理,這種講授式法學教育方法也成為近代各國尤其是大陸法國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陸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學教育強調法學的系統性、抽象性、理論性、概念化和科學性,是一種典型的人文科學教育,而非法律職業性訓練。“法學教育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學教育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3]這種教育模式能夠讓學生較快地、系統地掌握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但學生的實踐能力較弱。因此,許多大陸法國家順應時代需要,積極進行法學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學教育和職業教育結合起來,在民法教學中注意對實務的訓練,廣泛地采用案例教學法。
英美法乃導源于12世紀開始出現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維不同于大陸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繹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歸納法。判例法對律師尤其是法官的從業資格要求非常高:他們必須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豐富的生活閱歷和法律實踐經驗,否則,根本無法從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適用于某個案件的一般規則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學教育非常重視實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職業教育。英國采用學徒制培養學生的執業技能,美國則首創了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案例教學法就是通過師生對話,在老師的問題啟發下,共同探討法律世界的各種現實問題,通過案例與問題的研討,促進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接受法律的系統熏陶。[4]33上世紀60年代,美國又在吸收案例教學法精髓的基礎上,借鑒醫學臨床教學模式,創立了診所式教學(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學法的優勢與影響不容小覷,但也有其固有的缺點,比如:過分重視邏輯推理而忽視了生活的真實經驗;缺乏人文與科學知識的訓練,致使學生基礎不夠厚實,思維不夠活躍;歸納推理效率低下,難以窮盡全部法律知識與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國家也在進行法學教學改革,與大陸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們在堅持案例教學法的基礎上,注重理論教學的作用,連一直以案例教學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學法學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來從具體個案中推導抽象的一般法律規則和原理的思維方式,代之以大陸法系從現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則出發來研究與分析具體個案的教育路徑”。[4]37
2.我國理論和實踐的考察
民法對我國而言乃西學。清末至民國,我國民法以歐陸國家(尤其是德國)為師,建國后大陸又全面學習具有大陸法傳統的蘇聯。我國繼承了大陸法的傳統,也繼受了大陸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學中,理論講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學實踐中存在著概念化、教條化色彩太濃厚的現象,很多教師在民法教學中主要是解釋概念、規則,闡述原理,抽象議論。[5]案例在教學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為理論的例證甚至是作為點綴或“興奮劑”來使用。理論教學模式雖然有利于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較為系統的知識體系,但影響了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在培養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實踐能力等方面難以獲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來,案例教學法受到高度重視,模擬法庭、診所式教學等教改措施紛紛登場。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評傳統教育模式,主張加強案例教學法的思想風行的同時,有一種思潮也在潛滋暗長甚至有蔓延之勢:以理論教學為主導的民法教學模式已經過時,應該對教學體系和教學方法進行重構,以案例教學法和診所式教學為主導進行顛覆式的教學改革。
3.檢討與評析
綜上,法學教育模式是在特定歷史文化環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視案例教學法與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邏輯、體系而注重經驗、實用的傳統相適應;而大陸法系強調理論教學的重要性顯然與其成文法講求概念化、邏輯性、抽象性、系統性、理論性的傳統有關。兩大法系的教學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長,但沒有優劣之分。根據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理論,人類社會中的技術演進或制度變遷有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即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我國民法教學已經走上了理論演繹的路徑,必將影響我國民法教學的現在和未來。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民法尚處于半成熟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果拋開法學教育的傳統,全盤采用案例教學法或將案例教學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長補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鄲學步之弊。毋庸諱言,我國民法教學確實存在著過于重理論輕案例的弊端,應該進行改革,但決不能矯枉過正。應該看到,司法實踐本身須臾離不開民法理論的指導———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鈑金、烤漆之類的幾乎純技術性的活,可以通過反復操練而熟能生巧,它更像醫學臨床實踐,如果不熟悉病理、藥理,不了解患者的體質、心理等情況,輕率處方,后果不堪設想。司法實踐者必須諳熟民法概念、規則、原則,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術結合價值判斷,才能正確地處理各類錯綜復雜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是辨證統一關系,應該彼此協調、互相促進,共同服務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的目標。
三、民法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結合的具體路徑
1.堅持以理論講授為主,改革理論教學模式
民法理論教學的優勢不容忽視,理論講授仍應是民法教學的基礎和核心。但應對傳統的學院式教學進行改革。首先,對民法的內容從總體上進行梳理、分析,找出重點和難點。重、難點問題要精講,難度較小的部分,則可少講或不講;其次,教學方法應多樣化,注重師生互動。傳統教學模式遏制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改革:(1)提問或答疑式。比較簡單的理論,可讓學生自學,教師提問檢查或者讓學生提問,教師答疑。這樣既可節約時間,為案例教學讓路,還可以調動學生積極性,避免單向輸入式教學的枯燥與單調,同時又避免了教學中的“放羊”。(2)討論或辯論式。對于一些重要、疑難、有一定爭議的問題,除了講授式教學法外,還可以采討論教學法,在學生預習準備的前提下,分組討論,然后讓學生發言。或者讓學生分組辯論,教師進行評議。(3)小論文式。對重要的、有較大理論價值的問題,可以布置學生撰寫學術論文。對資料搜集、論證方法和學術規范等,教師要給予指導,并對論文及時進行批改、講評。這些教學形式可以根據教學需要,相機利用,靈活實施。
這樣能夠實現學生積極參與和師生互動,使理論教學成為生動活潑、啟迪心智的雙邊活動。再次,考試考核方式應做相應的改革。應把學生參加討論、辯論的表現和論文成績納入平時考核中去,筆試的理論部分應多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活學活用,應允許學生闡發與課本和教師不一致的觀點。這樣才能真正考察出學生的民法理論水平,也能對學習產生良好的導向作用。
2.案例教學作為理論教學的輔助和補充,須體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與統一
在堅持理論教學基礎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應強化案例教學法,實現理與例的結合,例與理的統一。筆者從兩個方面論述之。
(1)案例的選擇與案例教學的實施方式應體現理與例的結合。民法案例浩如煙海,如何選擇取舍?首先,案例應具有典型性和系統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簡,關鍵在于能反映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和形式,有助于學生舉一反三、觸類旁通,從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適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統,即案例的編排能夠在總體上系統闡述民法的規則體系。其次,案例應具有一定疑難性。過于繁難,會使學生望而卻步,過于簡單,又起不到通過實踐深化理論學習,鍛煉法律思維的作用。再次,案例應虛實結合,以實為主。鑒于初學者基礎較差,教師剛開始可以對真實案例進行刪減、加工,甚至虛構案例,但必須注意準確、嚴密。隨著教學進程的推進,后期主要以真實案例為主,以使案例教學接近于實戰。
案例教學可以采用的實施方式有:其一,討論式。教師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學生做好準備。然后學生分組討論,展開辯論。教師要注意促使學生養成主動學習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師評述時應當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講解,注重對學生分析思路進行評價與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讓學生分別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訓練學生用律師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這種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規的模擬法庭,也可搞成簡化版的模擬法庭。
(2)案例教學的實施過程應體現例與理的統一。根據多年教學經驗,筆者認為,在案例教學中,運用法律關系分析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是實現案例教學和理論教學的有機結合,鍛煉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徑。
民法有四大板塊:主體、行為、權利和責任。主體,就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是法律事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法乃權利法,義務決定并服務于權利;責任是侵犯民事權利或違反民事義務應當承擔的后果(民事責任從權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請求權)。根據對民法整體結構和基本內容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貫穿于民法始終的有兩個非常重要的理論———法律關系和請求權,由此可導出兩個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關系分析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乃是民法學之綱。只有領會了民事法律關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學的精要,起到綱舉目張的效果。”[6]在案例教學中如何適用民事法律關系分析法呢?作業步驟如下:[7]第一,明確案件爭點,檢索與之相關的法律關系。比如一兒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個大腳把球踢到二樓婦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內。甲叩門道歉并說:“一會兒我爸爸來修窗戶。”后甲果然帶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為丙系甲父,便將球交還甲。甲道謝后跑開。修窗畢,丙向乙要修理費,乙驚問:“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驚問:“你不是小孩的媽媽?”現乙丙為此發生爭執。此案應如何解決?此案的爭點:修窗子的費用,應由誰負擔。第二,明確是否產生了法律關系。有些社會關系由道德、風俗、習慣、宗教等社會規范調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顯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第三,分析法律關系的性質。
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若誤判,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處理結果。本案就要分析,案件性質到底是侵權、合同、不當得利抑或物權請求權。第四,考察法律關系的要素———主體、內容、客體。主體即誰是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誰可以向誰主張權利。本案中甲已逃走,且不知其姓名,乙無法向甲行使權利。那么丙應向誰主張權利?向甲主張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張?內容,就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丙向乙主張權利,乙是否有義務履行?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何種權利義務關系?客體,即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本案中客體到底是窗子上的玻璃還是玻璃的價值及修理的費用?第五,考察法律關系的變動。其中包括變動的原因和后果。變動的原因,即法律事實。就本案來講,乙和丙之間并無合意,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合同糾紛,而應屬于物權中的添附問題。法律關系變動的后果就是權利的得、喪,權利內容或效力的變更等。在本案中就是根據添附的原理,乙方取得玻璃的所有權,但丙有權要求乙給予相應的補償(包括玻璃的價值和修理費用)。
[關鍵詞]法律實訓課程內容結構項目體例
[作者簡介]馮軍(1972-),男,河北邯鄲人,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碩士,主要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河北石家莊050081)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2)12-0167-01
一、法律實訓課程的概念與特征
(一)法律實訓課程的概念
法律實訓課程是近年來各法律院系新出現的一類實踐性課程,該類課程以培養法律實務操作技能為目標,以實案情景為教學內容,以實際操作為實訓模式,以完成工作任務為考核指標,以培養高素質技能型法律人才為最終目的。實訓課程與傳統的理論知識課程有著明顯的區別。在教學目的上,傳統理論知識課程以學生掌握相關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為目的,而法律實訓課程則以學生掌握相關法律實務操作技能為目的;在教學模式上,傳統的理論知識課程以課堂教學為主,而法律實訓課程則以實訓、實習為主;在教學手段上,傳統理論知識課程多以教材講授為主,而法律實訓課程則以實案操作為主。傳統的理論知識課程是實訓課程的基礎,實訓課程是傳統理論知識課程的綜合運用和實踐。法律實訓課程的教學過程就是將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轉化為法律職業技能的一項實踐性活動。
(二)法律實訓課程的特征
1.綜合性。綜合性是實訓課程的首要特征。對于傳統的理論課程而言,教學內容的專業性和單一性是其基本特征,通常不涉及本學科之外的其他內容,就連相近學科或關聯學科的內容也只是一帶而過。例如,“刑法學”課程很少涉及“刑事訴訟法學”的內容。但實訓課程則無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相關課程的內容,實訓課程本身就是好幾科關聯課程的綜合運用。
2.技能性。技能性是實訓課程的類型特征。在課程的分類上,實訓課程屬于專業技能課程,它不以培養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為目的,也不以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為目的,其目的在于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技能為己任,使學生通過實訓課程的歷練,能將此前所學的相關法律知識和基礎理論有效地運用到實務工作中去,并在實訓過程中進一步學習相關法律工作的實務常識,使學生在具備相關理論知識的同時,也具備從事相關法律職業的基本技能。
3.實踐性。實踐性是實訓課程的本質特征,是此類課程區別于傳統理論課程的本質所在,就法律實訓課程而言,其實踐性表現在教學過程中的實案操作和工學互動等方面。所謂實案操作是指每一個教學單元都以實際案件的操作或模擬操作為教學手段,教學過程中不再進行理論知識的講授和學習,而是讓學生直接介入案件的辦理工作,通過實際操作相關實務工作來培養其相關的職業技能。工學互動是指工作和學習的互動以及實踐單位與教學單位的互動,使通過學生參與實際工作和反復模擬操作來實現理論知識到職業技能的轉化,再通過實踐單位和教學單位的溝通、互動來考評學生的學科成績并據此調整教學模式和教學內容,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二、法律實訓課程的內容與結構
法律實訓課程的內容結構根據課程性質的不同而變化。實體法實訓課程應根據學科或部門法的內在結構設計課程的內容,以“民事法律實訓”課程為例,其實訓內容和結構可做如下設計:項目一為物權法律實訓,項目二為合同法律實訓,項目三為侵權責任法律實訓,項目四為婚姻繼承法律實訓等。每個項目之下又可以分設若干個子項目,教學實踐中根據培養目標逐項訓練,以達到培養學生操作民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技能。程序法實訓課程則應根據社會實踐中真實的操作程序,按照程序發生的前后順序和內在邏輯關系來設計實訓課程的內容及其結構。以“民事訴訟實訓”為例,其課程內容和結構可做如下設計:項目一為原告,項目二為法院立案,項目三為被告應訴,項目四為開庭審理,項目五為上訴與二審,項目六為申請執行等。同樣,根據教學內容的具體情況和工作實踐,可以在相關項目之下分設子項目。如在項目四開庭審理之下分設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與裁判等子項目。
無論是實體性實訓課程還是程序性實訓課程,都可以在課程的最后安排若干個綜合實訓項目,以此對前面各單項實訓加以綜合訓練,其目的在于總結、鞏固該學科要求的各項技能,培養學生獨立操作綜合性法律事務的職業能力。
三、法律實訓課程的項目體例
項目體例或稱章節體例、單元體例,是指各實訓項目中內容的安排和實訓環節的設計。實訓課程的項目體例決定課程的教學模式,畢竟教學過程是依照項目體例逐步進行的。基于法律實訓課程的技能性和實踐性特征,其項目體例可做如下設計:
第一,實訓目標。各實訓項目都應有本項目的實訓目標,實訓目標是學科培養目標在各實訓項目中的細化和體現,是各實訓項目對操作技能和職業能力的具體要求。各項目的實訓目標都是本項目的綱領和教學目的,實訓案例分析、實訓任務和提示、實訓操作、鞏固練習等各個實訓環節都將圍繞實訓目標而逐步展開,都以實現實訓目標的要求為目的。實訓目標因各項目在課程結構中所處的階段和地位而不同,但各項目的實訓目標之間又有著內在的、本質的聯系,所有項目實訓目標的有機結合構成了整個學科的培養目標,共同完成培養學生相關法律職業技能的總體任務。
第二,實訓案例分析。法律實訓課程應以實案情景為實訓內容,因此,在確定了實訓目標之后,首先應該引入一個案例。通過對案例情景的介紹和分析,讓學生融入一個仿真的工作環境,思考案件存在的各種法律關系和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從而逐步展開相關法律實務工作。為了避免案例的空洞和不切實際,所有實訓案例都應來源于實踐中的真實案件。實訓案例的選擇應以當前項目的實訓目標為導向,案例的內容應能反映實訓目標所要求的技能標準。
第三,實訓任務與提示。實訓任務是根據實訓案例提出的具體問題和工作任務,為下一步的實訓操作設置工作目標。實訓任務的設計同樣以實訓目標為導向,并以實訓案例為基礎,力求通過具體、明確、有針對性的工作任務來指引教學過程,使得整個項目教學圍繞實訓目標展開。同時,本部分內容還要針對實訓任務中的復雜問題、疑難問題和易錯問題給出適當的操作提示,提示內容應包括實踐工作經驗、職業技能常識和相關實務操作技巧等。提示范圍應包含但不限于實訓任務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第四,實訓操作。實訓操作是實訓項目的主體內容和重點環節,是為了實現實訓目標而完成相關實訓任務的操作過程。各項目的實訓目標以及整體課程的培養目標都依賴于實訓操作環節來實現。在實訓操作環節中,教師可根據實訓目標、實訓案例和實訓任務的具體內容,將學生分為若干個實訓小組,要求每個小組獨立完成各項具體工作,自行搜集、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了解實務操作規范,并結合實訓案例充分展開實訓操作。整個操作過程應由學生自己完成,各組學生通過親身參與案件辦理來獲得更直接、更感性的技能訓練。操作過程根據教學情況可以反復模擬、修正、不斷完善,直至各組學生全部掌握實訓目標要求的各項技能為止。教師在必要時給予提示、指導或幫助。實訓操作環節完成后,各實訓小組應匯報操作過程和工作完成情況,并對照實訓目標做出自我評價。本環節要求教師最后對各組完成任務的情況進行比較、點評、總結,并根據實訓目標的要求和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分別給出考核成績。
(一)有利于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就要求廣大工作者必須具備必要的經濟法律知識。社會需要的是既具有專業知識又有一定的經濟法律素養的綜合性人才,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也隨之定位為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經濟法”課程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在經濟法理論的傳授與引導下,更突出經濟法律實踐的操作,旨在使各專業的學生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不僅能掌握相應的經濟法知識,而且還能獨立地解決經濟法律問題。
(二)為其他課程的教學提供模式范本
在科技日益發展的今天,很多學科出現了專業性、邊緣性的發展趨勢,這對教師的教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的單一的理論教學模式不能滿足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的需要,而本文研究的“經濟法”課程實踐教學模式,恰恰能彌補這一缺陷。經管類“經濟法”課程實踐教學模式涉及經管類專業和法學專業至少2個不同的專業,必須充分考慮經管類專業的特點,并結合經管類專業的實際來構建,其實用性特征更為突出。它能為其他課程的教學提供一個具體的參考模本,有利于提高教學效果。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傳統教學模式的局限
(一)理論教學模式為主,教學方式單一僵化
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課時普遍少,在很多高校,“經濟法”課程的課時只有36學時左右,比其他專業課的課時要少一半。但是“經濟法”課程容量非常大,既包括經濟法理論概述、經濟訴訟與仲裁法律制度,還包括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調控法律制度以及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教師被迫采取理論教學模式,以教師講述理論為主,有的甚至整堂課都是闡述理論。即使這樣,經濟法課程的內容也無法全部講授完畢,有的教師也會偶爾嘗試采取實踐教學模式,但是僅限于少數的案例。而相對來講,經管類專業學生的法律基礎薄弱,在極為有限的時間里,教師教好“經濟法”課程、學生學好“經濟法”課程,已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很多學生在課程結束后,對繁雜的經濟法的知識還是一知半解。當他們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遇到經濟法律問題時候,依然不能獨立解決。
(二)案例教學不到位,不能滿足學生課程學習的需要
由于課時的限制,再加上很多教授“經濟法”課程的教師一般是非法學專業的教師,對經濟法的實踐運用不太熟悉,因此,駕馭經濟法案例的能力非常有限。隨著教學改革的進行,許多教師在教學中也逐漸重視案例。但是,由于實踐經驗的限制,運用的案例很少,而且這些案例往往是脫離實際,缺乏新穎性與針對性。有限的案例,遠遠不能滿足學生對“經濟法”課程學習的需要。另外,對于案例的運用,很多教師也僅限于就案例而論案例,不能延伸與擴展,導致案例教學限于形式。
(三)課程考核方式單一,不能體現學生實踐能力培養
“經濟法”課程的考核主要是采取期末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一紙定成績是各大高校的傳統方式。閉卷考試的題型一般包括填空題、名詞解釋題、選擇題、簡答題以及案例分析題,絕大部分是考查學生對經濟法律知識的記憶。這種期末考試方式,學生在考前一個星期對教材死記硬背即可應付通過。因此導致學生平時上課的積極性不高,曠缺現象比較嚴重。“經濟法”課程的實踐性強,閉卷考試的結果不能真實地反映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高低。
三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實踐教學模式改革探索
(一)教學理念的更新
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首先要更新教學教師的教學理念,轉變傳統的“以師為本”理念,樹立“以生為本”的理念。經管類專業的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學習法律的方法欠缺。以往的“填鴨式”教學方式基本上不能顧及學生的實際學習情況,“教”與“學”完全分離。“以生為本”的教學理念,要求在課程的教學中,以學生為中心,學生是主體,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教師在教學環節的設計上,要結合經管類專業學生的特點,真正做到從經管類專業學生的實際需要出發,改革傳統的教學模式,構建創新型實用型的實踐教學模式。
(二)課程內容的選定
“經濟法”課程的內容繁多,體系龐大。要使經管類專業的學生學好“經濟法”課程,前提是必須對該課程的內容進行梳理,按照經管類各專業的培養方案,選取對學生以后的工作與生活有關的實用型的法律內容,不能將所有的經濟法內容無重點地一一講述。綜合筆者多年的教學實踐及往屆學生工作的需求,“經濟法”課程的內容應包含經濟法理論概述、經濟訴訟與仲裁法律制度、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調控法律制度以及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等6大模塊。其中經濟法理論概述要涉及到法學理論基礎;經濟訴訟與仲裁法律制度包括訴訟與仲裁兩大部分;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與破產法;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競爭法、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產品質量法;市場調控法律制度包括稅法、金融法與票據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經管類各專業的需求不同,因此,“經濟法”的教學內容在各專業的重點也不同。另外,還應根據經管類各專業的特點以及課程的設置情況,對上述內容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地加以調整。比如,財會專業在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同時還開設了稅法課程,那么稅法的相關內容在經濟法的教學中可以省略。
(三)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及其運用
在“以生為本”教學理念的指導下,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是對原有的教學模式的創新,更適合經管類專業學生的學習。該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包括案例教學、情景模擬以及法律辯論與法律實踐。
1.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又稱情境教學法,即選取典型案例,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虛擬環境進行情景教學,在教師的精心策劃和指導下,讓學生通過自己或群體對法律事件的閱讀、分析和討論,尋求解決實際問題的最佳方案,從而深化對相關原理的認知和對科學知識的系統掌握,促進學生能力素質發展、提高的一種教學方法[1]。案例教學是一種常用的教學方式。首先要求選取典型的經濟法案例,這些案例既能涵蓋所要講述的知識點,同時又能體現生活的熱點和焦點,能使學生真真實實地感受到經濟法就在身邊。比如教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可以選取每年全國10大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例,也可以讓學生列舉一些自己身邊的真實案例。其次,讓學生結合預習的法律知識或者根據生活常識對案例進行簡單的分析。要求學生在課前預習,對所學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并能簡單地運用。最后,歸納學生案情分析的優缺點,重點分析案例及講述相關的法律知識。以案例帶出本堂課要學習的法律知識點,闡述法律知識,并運用這些法律知識去分析案例、解決案例。筆者在1次教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課堂上,讓學生自己來舉例。有學生舉出了1個很有代表性的案例:1次班級聚餐,學生們在1個飯店吃飯。飯店只提供一些包裝好的消過毒的碗筷,每1份碗筷收取1元。學生起初拒絕使用該收費碗筷,但是飯店沒有可備選擇的碗筷,學生無奈只得使用收費碗筷。在就餐完畢付款時,學生要求飯店開具發票,飯店要加收學生5%的稅費。學生只得作罷。在這個案例中,筆者先引導學生討論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以及經營者有哪些義務。隨著討論的深入,學生逐漸明白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分別有哪些。然后進一步引導學生分析本案中飯店侵犯了學生的什么權利、違反了什么義務,最后引導學生學習如何維權。
2.情景模擬
在案例教學中,教師的引導必不可少。情景模擬與案例教學不同,情景模擬將主動權完全交給學生,直接讓學生來模擬一定的情景,設計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學生通過查找資料、動手設計來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比如公司的模擬設立,學生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還要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以及資金、設備與相關人員等資源的配置。學生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就無形之中掌握了這些法律知識。另外公司的設立,由于工作量大,學生需要分組進行,在每一組里,各組員要分工合作,這可以提高學生的團隊合作能力。此外,格式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簽訂也可以采取情景模擬的方式來學習。通過情景模擬學到的知識以及模擬的經歷,學生會終生難忘。
3.法律辯論
法律不是萬能的,由于法律的局限,很多經濟法現象是利弊并存的,存在很大爭議。因此在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中,經常需要運用法律辯論這個方式來進行教學。比如格式合同,有利也有弊,可以引導學生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辯論。法律辯論的方式,通常是將同學分成2組。1組闡述格式合同的優點,另1組則專門闡述合同的弊端。要求兩組在辯論的同時要舉出生活中的實例并簡單分析。通過辯論,學生對格式合同的利弊一目了然。法律辯論可以在課堂中隨時運用,也可以進行專題辯論。對于一些爭議性的問題,相關的法律知識是越辯越明,學生在辯論的過程中,逐漸掌握了法律知識。
4.法律實踐
如果說前述的實踐教學模式還停留在虛擬的過程中,那么法律實踐則是讓學生參與到真實經濟案例的解決。法律實踐的主要方式是通過模擬法庭來解決實際案例。模擬法庭能反映學生的法律綜合素養。在模擬法庭的準備與演練過程中,全方位地將學生的理論知識、案件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書面表達能力、辯論能力、組織能力、協調配合能力、駕馭能力應變能力了社會交際能力等綜合能力表現發揮得淋漓盡致[2]。由于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課時的有限性,法庭模擬在經濟法的學習過程中只能進行一次。根據筆者的教學經驗,模擬法庭一般是在合同法律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訴訟法律學習完畢后進行的。比如將一個典型的有爭議的貨款糾紛案例交給學生去處理,讓學生通過模擬法庭的形式,來模擬案例的解決。學生拿到案例后,首先要分工,需要選取原告與被告,以及雙方的人,還要決定合議庭的組成,然后要組織庭審。這需要學生對訴訟以及合同法律知識熟悉,最后合議庭要判決該貨款糾紛。在模擬法庭庭審之前,原被告以及合議庭要進行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原告書寫民事狀、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被告要書寫答辯狀和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原被告雙方還要聘請律師,書寫合同與授權委托書提交合議庭。這些準備工作需要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教師應及時地指出其不足,并幫助學生完善。模擬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時,需要將教室設置成法庭的模樣,一般高校的法學專業都有模擬法庭教室,可以直接借用。在模擬法庭教室,學生有種如臨其境的感覺,可以感受法律的莊嚴與神圣。庭審是最關鍵的一個環節。一般在庭審前,教師要帶著參與模擬法庭的學生去法院旁聽一二次,讓學生熟悉庭審的程序,以便在模擬法庭進行時候能熟練向全體同學展示。旁聽后,訴訟參與學生要小范圍地模擬預演,以便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參與法庭模擬的同學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來進行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判決。合議庭組織庭審,避免電視劇中英美法系國家庭審隨意性的出現。尤其是辯論階段,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要緊緊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來展開辯論,不能天馬行空。庭審完畢后,合議庭要對案件判決。最后,要求全體學生每人提交一個書面的總結,總結自己對法律以及法律的運用的認識。這個總結是作為階段性考核的一個依據。在庭審結束后,教師要及時地對模擬法庭進行總結評價,以便學生進一步掌握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熟悉訴訟程序。法律實踐還可以采取非訴的方式進行,比如雙方當事人協調談判,擬定合同,或者解決法律糾紛。有條件的,可以帶領學生一起參與法制宣傳活動。無論是哪種方式,學生均可以真實地參與案例的解決,為以后處理法律問題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考核方式的改革
關鍵詞:國際私法;案例;教學
一、法學案例教學的基本特征和規律
法學案例教學法是高校法學教學的一門藝術,基本特點就是教學中選用精當的案例,以啟發學生對案例的討論為主體,以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思維對法律事實進行分析的能力,實現對法律基本原理和規范的準確理解。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叢書》序言中說:“作為一名民法教師,我認為在民法教學中應當特別注重案例教學……因此,作為作為一個民法教師如果只能教授規則的語義、演化、特征甚至是規則間的聯系,但沒有教會學生將特定的規則與相應的社會生活實踐聯系起來并進而運用規則去解釋現實生活和處理各類糾紛,這種教學活動在我看來是不成功的”。可見,案例教學是法學教育教學中的重要方式,是高等院校法學本科階段教學改革的發展勢向。
在本科法學教學中要貫徹案例教學法就必須準確把握和理解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和規律,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和規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法學案例教學法是以素質教育為導向,側重培養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解決法律糾紛的基本能力。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因此案例教學就必須給學生以模擬化的場景,讓學生仿佛置身于這種情景中以激發自己發現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它強調和看重的是學生分析、思考和討論的過程,對結論本身不太注重;它重在是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能力和邏輯推理過程。案例分析是一個從具體案例到學科理論,再從學科理論到具體案例的雙重思考過程,本質上就是一個從具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到具體的認識過程,其中貫穿著分析與綜合、歸納與演繹的辯證邏輯思維能力。換句話說,通過模擬真實場景的激發,學生的潛能和興趣得到釋放,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效地得到提高,語言表達能力也得到鍛煉。
2、以學生討論為主體,以教師提問引導為主線。夸美紐斯創立課堂教學論以來,從事教學研究的專家一致都認為:教學過程是貫穿著教與學的矛盾運動過程,教與學是矛盾的兩個方面,它既對立又統一。只有調動教師和學生這對矛盾的兩個面的積極主動性,才能收到好的教學效果。然而,傳統教學方法注重教師的主導性,過分強調單一的知識灌輸,形成了一種注入式傾向的教學風格,這種風格對教師而言,容易操作,但是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必將受到影響。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呈雙向互動關系,教師和學生都有了新的角色意識。教師不再是運動場上的“運動員”而是“教練”,教師在教學中通常起組織、指揮作用,他的任務是對案例進行選擇設計,引導學生進行案例討論。學生不再是觀眾和聽眾,而是教學場上的“運動健將”,學生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他們可以論辯、質疑,發表新看法、新觀點,形成師生間、學生間的交流與互動,激發思索的智慧火花。
3、以案例為媒介,滲透著法律原理和法律規范。案例教學是以經典案情事例的探討、研究,使學生的認識從感性上升到理性,從具體擴展到一般,從而達到對事物的內在本質的認識,遵循事物的發展規律和人們的認識規律。當然,在以案例探尋法理之前,必須以一定的法律法學知識的介紹做前提,通過案例教學,一方面印證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的科學性,另一方面也鍛煉學生學以致用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4、以案說法,法從案來。傳統法律法學教學以概念先行法規鋪述,即通過系統的抽象的理論知識講授,講授中引用相應的實踐事例加以佐證;而案例教學法則以現實案情事例先行,即通過大量的事例剖析,讓學生在感性事例中引申出對應的理論結論,對自己的本體認知結論加以發揮印證,深切感受正確思路的內心滿足,從而進一步激發對法律理論知識的探尋和內心感通體驗。因為每一個案例都有社會現實的源泉,學生能感同身受、親臨其境,能夠以其敏銳的觸角增加了其感性認識。學生的感性知識越豐富,對抽象的理論的理解就越深刻。
二、 國際私法課程特點
國際私法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國際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它與國內法方面的法律學科諸如憲法學、民商法學、婚姻法學、民事訴訟法學、仲裁法學等法律學科聯系緊密,并在這些學科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學生學習本課程之前,要對上述學科的知識,至少是民商法學的內容有一定掌握。否則,學習起來困難很多。教學或學習中應注意本學科與上述學科的課程的相互銜接,以便更好地學習和掌握本課程。它與國際法方面的法律學科,諸如國際公法學、國際貿易法學、國際投資法學等法律學科緊密聯系,相互補充、相輔相承,調整國際經濟交往和國際民事往來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
由此可見,國際私法課程是法學本科階段中較高段學習的內容,它建構在眾多其他基礎法學知識的基礎上,是“抽象中得抽象,理性中的理性,知識架構跨度大”。因此,是最需要案例教學的一門法學學科,感性案例的引用和教學事關本學科教學的成功效果。
三、國際私法課程案例教學的重要環節
案例教學法在高校國際私法課程本科教學中實施的具體步驟和方法,是法學本科教育教學值得研究的問題。運用案例教學并不等同于舉例教學。舉例教學比較簡單,可以隨時插入,信手拈來,不必精心準備,更沒有啟人思索的耐人尋味。然而案例教學卻有其完整的實施過程,這個過程大體包括三個階段,即課前準備、課堂討論、總結點評階段。而在這三大階段中,以下環節確是至關重要的。
1、教師課前精選案例
法學案例教學中,學生是主角,學生的討論分析是教學過程的主體部分。為了實現教學目的,重要的是實現討論的成效,因此教師應該課前進行效果預估并做好充分準備,關鍵的準備工作是:優選案例與確定分析思路、重點難點。因為案例教學中不是任何一個案例都適合于教學,也不可能把案例涉及到的所有問題都拉入教學過程中去分析。王利明教授認為:第一,所選案例應該具有典型性和系統性。案例不在大小,內容不在繁簡,關鍵在于能不能解釋一個或者數個法律規則的內涵及其運用。第二,案例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難性。換言之,即使是情節非常簡單的案例,也可能出現多種結論性意見。第三,案例的選用不能夠完全拘泥于現行法的框架。因為現實生活是多種多樣的,立法本身具有被動性。[1]因此,選擇案例一般要符合以下兩個要求:一是案例具有針對性,圍繞教學目標而設;同時結合教學內容和學生特點。二是典型性,富有區分度,學生具備思考的意義,可以培養法律意識。比如,國際私法中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沖突的時候,可以舉這樣的案例來討論:中國女生李某(某大學西班牙語系)結交了一個西班牙在中國經商的男子阿德拉,并建立了戀愛關系,由于意外懷孕,他們回到西班牙商議婚事,由于西班牙男子阿德拉出現車禍死亡,李某傷心過度早產,孩子出生5小時后死亡,由于阿德拉在西班牙和中國留有動產,李某和阿德拉的父母對于阿德拉的遺產繼承產生矛盾,李某于西班牙和中國。這個問題就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并串連國際私法中的國籍沖突、權利能力沖突、公共秩序保留和管轄權等問題。三是客觀性,最好是現實中發生的案例,編入法院案例精選中,這樣案例本身就富有現實意義。
2、設問引導,學生討論
精選案例只是案例教學的前提準備,案例教學的實現還要靠課堂教學中教師的設問引導與學生的熱烈討論。在案例的討論中教師的設問和語言啟發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孔子曰:“不憤不啟,不徘不發”。教學就應當是一個不斷啟發、引導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
教師擬設問題應考慮以下方面:一是要圍繞教學目標。提出的問題緊扣學習的理論知識,引導思考和討論的方向。二是提出的問題具有現實趣味,符合學生的知識儲備水平,有思考的可能。三是提出的問題要具體化,對綜合性理論能夠以具體問題分解。四是問題具有發散性,要多角度變化。五是問題之間具有連貫性,能夠環環相扣。
學生課堂討論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全體討論和分組討論。但是無論以何種形式討論,都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注重教師的引導,但教師不能越俎代庖,角色主次不能夠顛倒。在案例討論過程中,學生是討論的主體,教師只是引導者,引導學習者去探討案例中復雜的、深層次的、有爭議性的問題,協助學習者進行討論。針對復雜的疑難案例,教師也可設疑方式加以引導,給學生提供選擇思路。但是,教師在引導中不能夠出現結論性暗示,因為這樣會誘發學生的“懶惰”潛能,扼殺學生的創新思維。第二、對學生的探索行為要以鼓勵和肯定來不斷強化。案例討論中學生探尋的結論無所謂正確與否,注重的是分析方法和研究方向是否科學。在案例分析過程中,對同一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是正常現象,爭論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爭論不是爭吵,旨在對問題的分析,切忌對人身進行攻擊,教師要特別注意杜絕此類傾向。另外每個人的發言都能夠迸發思維的靈光,是彼此學習的借鑒,只有科學的肯定和尊重才能激發參與的興趣和促進共同進步。
3、總結評議階段
在課堂討論結束和終止了,教師可以發表個人意見和學術問題專家的結論。對學生的異義允許保留意見,并鼓勵課后探究。總結中不能夠對發表低水平錯誤意見的同學嘲諷或責備,只要有參與精神都要求給予鼓勵和引導。同時在總結中對教學的知識點要進行體系化梳理,指導學生鞏固掌握,必要時,可以要求學生進行書面總結、交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