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3 14:47: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糾紛訴訟流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起因一:名至而實不歸
不管什么類型文章的寫作,我們都強調題文相符,避免“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經濟文書寫作更是如此。但在實際經濟寫作活動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門為了業績或者完成任務,偷梁換柱的事情也是偶有發生的。比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有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招商引資。什么是招商引資?招商引資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資者的活動。它能帶來地方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就業崗位增加、基礎設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受利益驅使,有人就通過寫作來做文章,將一些普通經濟往來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資的合同名稱。但普通合同(如買賣合同)和招商引資簽訂的合同有本質區別,這種名文不符的經濟合同往往易引發糾紛。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引入某港資企業,并與當地××水泥廠簽訂了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香港××公司分三次預付資金給水泥廠,水泥廠分年分批供應并代銷水泥,然后把款項返還給香港公司。后來該水泥廠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圍繞相關權益,香港公司依據合資經營的理念主張債權。由于這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均未約定有關合資經營企業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所設立的投資合作關系實質是香港公司僅提供資金,但不參與經營,亦不承擔經營風險,無論水泥廠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資回報,以達到回收投入資金本息的目的。這種合作模式違反了國家法律關于合資企業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名為合作,實為借貸。后經法院裁定此合同無效。由此可見,經濟合同要按照實際合作內容擬寫相應標題,或者按照標題主旨去制定具體合作內容。要避免在利益驅使下,參與合作的一方產生利用合同漏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奢想,使雙方甚至多方陷入經濟糾紛。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籠統表達
(一)合同內容擬寫中忽視了具體真實責任意思的表示
隨著經濟生活的復雜化和法治化,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體現者——經濟合同,其內容的表達越來越講究,不能單純根據日常做法或者常規理解來處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間或者合伙人之間乃至不同經濟體之間的合同擔保行為(主要是債務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保證(即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可見,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應當明確做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一般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們在為別人進行擔保時要約定好擔保的具體內容,以顯示誠意;在別人為我們進行擔保時,我們也要明確具體內容,同時還要精確理解特殊條件下的擔保關系,注意各相關利益方的擔保法律邏輯,以免履責時發生糾紛而陷入無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經濟糾紛中,債權人訴某縣政府履行擔保責任,理由是《抵押貸款擔保書》中注明了“經縣政府討論同意,決定為××酒廠向貴公司貸款壹仟叁佰萬元提供擔保”,并且有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簽字,蓋了大紅印章。但××縣政府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理由是并不是擔保人,怎么回事呢?問題就在于該擔保合同的具體條款是承諾以××糖廠全部房產和場地七十年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在債務人××酒廠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糖廠的房產和場地使用權歸債權公司所有,并約定了由縣政府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相關內容;××縣政府并未承諾以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擔保,也未承諾在××酒廠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承擔還款責任。在該案例中,××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后,其職能部門××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即出具了《關于同意××糖廠以土地抵押擔保的意見》,隨后,××糖廠與債權公司簽訂了抵押協議,約定以××糖廠名下土地及地上房產為××酒廠貸款提供抵押擔保。至此,法院認為為××酒廠提供擔保的是××糖廠,而非××縣政府,××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擔保行為,不存在××縣政府承擔因擔保無效產生的賠償責任的問題。由此可見,經濟合同條款的擬寫內容越具體,合同各相關方的關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護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縣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債權人卻停留在日常的簡單理解上,耗費人力物力發起經濟訴訟。從中我們也應該注意,在經濟合同的條款規定或者法律文書銜接上,要堅持嚴密的法理邏輯,不要試圖簡單處理,否則會因不愿承受寫作上的麻煩而帶來法律上的困擾。
(二)簽訂的經濟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經濟合同無效時的情形:“一、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規定是基于現實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經濟領域各種因欺騙、脅迫等而簽訂“合同”或者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事時有耳聞,有的甚至鬧出人命。法律對這些經濟文書不予支持,確認無效,就是為被欺騙、被脅迫者提供保護。那么被欺騙、被脅迫者則可以在有關經濟文書撰寫中暗示或者留取相關證據,避免暫時的傷害,為未來的維權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發生糾紛,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條”和“合約”要求被告支付巨額債務。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欠條”是因為雙方對合伙經營××公司期間的債權債務負擔產生爭議而簽訂的。但是,從“欠條”與“合約”的內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確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負責”“×××先生要本人個人承擔責任”“但因為某些壓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將爛賬的一半賠償給×先生”“因我個人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唯有將內地祖業給予×老板收租來抵償損失”等。這些內容表明:一、對無法收回的賬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擔責任。二、存在某種壓力即可能發生過的脅迫。三、是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認為不能確認被告承認對原告欠債是其在××公司進行清算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其在“欠條”與“合約”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過經濟條據的撰寫保護了自己的利益。該案例給我們兩個啟示:一是為了保護自己,我們可以暫時示弱,但在擬寫所謂的“欠條”等經濟文書時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寫文書時的處境,為以后尋求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二是我們在正常情況下接收債務人提交的經濟文書時要仔細閱讀,避免存在引發法律糾紛的隱患。
起因三:因客觀性缺失遭受質疑
經濟合同實施的佐證材料應合法合理,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制社會任何法律糾紛的裁定,法院都只講證據,并且強調證據鏈的合理銜接和完整性。由經濟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其經濟訴訟申訴書的寫作,主要是佐證材料的準備和寫作。而合同和合同的執行過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證據材料,證據的特征就是客觀性或真實性,一旦客觀性或真實性受到懷疑,就很容易導致自己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項目引發的經濟糾紛中,提起民事訴訟的施工單位因為連續采用違背合同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證據,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建設單位和該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材料價格按照當月的市場價執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價格應以施工期間項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價為標準。但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據是自己和材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及《××××鋼鐵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合同》,以此作為工程成本的鑒定依據。另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基礎大開挖,主要依據的是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明”。而這些“證明”是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并且該“證明”還是施工單位負責人寫好后,讓別人抄寫下來的,因此,該“證明”既不是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的約定。最后法院裁定該部分費用依法不應計取。因此,我們在擬寫經濟訴訟文書時要搞清楚證據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確保其客觀真實可查證,方能在法庭辯論中不被對方抓住把柄而處于不利地位。當然,如果在經濟活動中制造假證據,意圖撈取更多的好處,在法庭上只會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證詞遣詞用語不嚴密
第一周剛來到xx市第一人民法院,有點亢奮,在這里我即將度過從學校走向社會的成人禮——實習。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寫的志愿分配到與經濟糾紛有關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審經驗的法官文姐。她的書記員是朱?姐,一個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畢業的研究生,在這里做書記員滿一年,主要是負責在辦公室內處理各種文書工作,接待和聯系當事人,我所在的辦公室只有七個人,而這個辦公室里唯一個男書記員強哥,也是跟著文姐做事,主要是負責跑外辦公,一大早就開車出去,忙的時候要晚上七八點才回到法院。他和朱?姐可以說是里應外合的搭檔組合。辦公室的人里面還有另外一個南醫科大的實習生阿鉆,跟著另外一個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個書記員舒姐,又由于手頭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盡管她只是在這里一個星期,就很熟悉這里的環境。能在一個辦公室遇到一個實習生,我很高興,有事情也會經常問她如何處理,偶爾還和她一起吃飯。
初來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書記員的日常工作,朱?姐就抱了四五個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讓我歸檔以熟悉下民事訴訟程序。這幾個文件袋材料鼓鼓,是關于建筑工程糾紛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許多建筑專業方面的術語,我拿處一堆材料卻不知方向的瀏覽,朱?姐提示我看看判決,但是光看十幾頁的判決書就搞得我頭暈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樓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縫啊,什么鋼筋板梁啊,掃了一個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個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暈倒過去。朱?姐考慮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讓我轉移戰場,去打傳票,我才可以脫離苦海了。
第二周xx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設立在鎮上的法院,由此可見這邊的案源數量非常龐大。總的來說,這里工作的人工作節奏是馬不停蹄的,正如這里流傳的一句話:“這里的女人被當男人,男人是被當成牲口。”辦公室的人手有點不足,就連我這個來這里打醬油的人,也覺得自己相當的忙碌。除了要處理辦公室內的各種訴訟程序流程,如蓋各種章、打印、收發判決書、郵寄傳票、發公告、送印版、歸檔、打碼、送快遞、破產結算計算、打判決頭、打庭審筆錄頭、做筆錄等事情,別的辦公室一個電話,我也得跑過去幫忙,一天下來,真實連-發呆的時間都沒有,算是過得很充實。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歸檔,剛開始的時候確實是因為證據材料和訴訟材料數量繁多,搞得我頭暈,但是多接觸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決書內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況,并了解證據排序,然后按照歸檔目錄來分類各種材料,同時要留心各種文書內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開頭,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還得有條理的按照舉證順序來分類。剛開始歸檔我很性子急,以為歸檔這種小事不需要太費腦神,做得很馬虎,經常被庭內的內勤成哥退回來,搞得我不好意思,朱?姐也臉上無光,我會去詢問哪里出了錯誤,在下次避免犯同樣的錯。漸漸地,我發現整理檔案其實可以學習到的東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經做出判決的完整一個案子材料,通過閱讀判決書,我可以了解不同經濟案件的糾紛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翻看開庭筆錄,律師答辯狀,問話筆錄,我可以了解雙方律師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觀察案件;整理證據材料,我可以知道某類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證據材料才可以有力證明自己的訴求;對比不同的法院文書,按照順序歸檔,可以培養自己的法律邏輯思維。從這個角度想,我赫然發現歸檔也不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處理的案件多是疑難復雜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學習到的東西是相當多的。
剛來到xx市第一人民法院,有點亢奮,在這里我即將度過從學校走向社會的成人禮——實習。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寫的志愿分配到與經濟糾紛有關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審經驗的法官文姐。她的書記員是朱昉姐,一個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畢業的研究生,在這里做書記員滿一年,主要是負責在辦公室內處理各種文書工作,接待和聯系當事人,我所在的辦公室只有七個人,而這個辦公室里唯一個男書記員強哥,也是跟著文姐做事,主要是負責跑外辦公,一大早就開車出去,忙的時候要晚上七八點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說是里應外合的搭檔組合。辦公室的人里面還有另外一個南醫科大的實習生阿鉆,跟著另外一個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個書記員舒姐,又由于手頭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盡管她只是在這里一個星期,就很熟悉這里的環境。能在一個辦公室遇到一個實習生,我很高興,有事情也會經常問她如何處理,偶爾還和她一起吃飯。
初來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書記員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個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讓我歸檔以熟悉下民事訴訟程序。這幾個文件袋材料鼓鼓,是關于建筑工程糾紛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許多建筑專業方面的術語,我拿處一堆材料卻不知方向的瀏覽,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決,但是光看十幾頁的判決書就搞得我頭暈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樓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縫啊,什么鋼筋板梁啊,掃了一個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個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暈倒過去。朱昉姐考慮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讓我轉移戰場,去打傳票,我才可以脫離苦海了。
第二周
一、小額訴訟程序概述
( 一) 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界定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但目前理論學界對于小額訴訟卻沒有一個能夠被廣泛認同的定義。域外學者結合理論基礎與司法實踐的方式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著手研究,大至概括為下列兩點: 其一: 小額訴訟程序,就是通過便捷化的程序使普通民眾可以獲得具有保障性的法律服務。其二: 小額訴訟程序是能夠讓案件雙方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標的額的范圍內提出自己的請求而啟動的一種程序。
在我國,學者們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定義界定也是眾說紛紜。我國學者基本上認同小額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基本等同于簡易程序,但是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與其他程序相區別的、更加簡單方便地處理數額較小的糾紛所開展的訴訟活動及其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目前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概念的具體界定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張茂從小額訴訟程序啟動條件上分析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較為簡單的普通的群眾向法院提出的在法定數額的標準下可以請求適用的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王亞新從程序作用的角度出發,認為這種程序,是指經由程序的靈活運用,使得一般的國民可以獲得具有保障的一種法律服務。楊涵瀟通過差異對比的方式,認為: 該項程序,是在和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對比的條件下,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標的額在一定數量或者范圍以下的標準或有其他的特殊情況所啟動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從概念上分析各有各的差異,但是總體含有下列幾個相似點: 其一,符合該程序案件的標的金額都較小; 其二,該訴訟程序更為便捷、簡單; 其三,它們的價值追求都是共同的,即程序與實體的公正。綜上所述,本文所分析的即為狹義的區別于簡易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即: 在縣級法院或特殊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或者簡易程序更加簡單的程序,審理數額較小的案件所開展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與這些相關的一系列關系的總和。
( 二)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
作為特殊的具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該項程序與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 1)簡單與靈活并存: 小額訴訟案件性質較為簡單,為迅速地處理問題,其審判方式更加靈活、簡便。法官可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自由選擇審判程序,如對案件事實清楚的小額糾紛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環節,或者將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交替進行。( 2) 調解和審判相結合: 小額訴訟程序通常以調解與審判相結合的方式貫穿全程。法官直接主動引導雙方進行協商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條件下達成調解,解決糾紛,這樣不僅可以促進效率的提高,還可以減少案件雙方的訴訟壓力、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關系。( 3) 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該程序能夠機動靈活地運用。在解決民事糾紛中,法官可以采取自主的方式推動案件審理的進程,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4) 一審終審: 小額訴訟采取一審終審制,被告無反訴權。一審終審制有利有弊,其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原告或者被告的上訴權,但同時也保障了小額訴訟判決結果的確定性,確定的判決結果可防止濫訴纏訟的發生。我國相關法律也通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我國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
( 三) 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
小額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特別的存在,因此具有其獨特的功能。
1.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法律資源的投入與辦結案件數量及質量三者的比例關系。它的目的就是以消耗最少的法律資源,可以最大化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護民眾的合法利益。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都存在成本高、耗費時間長等問題,小額訴訟程序卻是在尋求正義和效率之間的協調發展。一方面,小額訴訟程序簡單、快捷、靈活,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變動,這些都極大地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該項程序也注重調解的強大功能,案件雙方以調解的方法友好地處理問題,不僅能夠降低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而且最后的結果也易于實現,最終能夠妥善解決糾紛。
2. 服務社會大眾。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目的從案件雙方的角度來說,是以其簡單、快速、高效的方法提供一種區別于其他訴訟程序的法律救濟方式,民眾能夠近距離地接近法律救濟,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合法權益的保護。它能夠減少案件處理的沖突性、減少法律的適用的專業性,使案件雙方愿意親自參加訴訟,促進糾紛的快捷解決。小額訴訟程序主要適用于各項法律關系清晰、爭議較小的、金額較少的經濟糾紛,能夠盡可能地為普通民眾提供一種最便捷的法律服務,同時保障雙方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實現法律服務的大眾化。
3. 完善訴訟程序。從一定程度上看,簡易程序只是減少了普通程序的部分內容,與其并沒有明顯區別。在司法過程中,很多案件都是通過簡易程序處理的,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中關于它的條款過于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案件雙方的預期利益無法得到實現。但小額訴訟程序非但能夠解決費用高昂、耗費時間長等問題,還能夠大幅度地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能夠為案件雙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務,同時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小額訴訟程序是對其他訴訟程序的一種特殊完善,能夠彌補漏洞,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補充和完善。
二、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現狀及問題分析
( 一) 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現狀
2012 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專門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規定了其適用于案件事實簡單、相關法律關系清楚,且標的金額較小的金錢給付糾紛; 標的額的適用標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且適用一審終審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 年2 月出臺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該程序作了進一步細化,用十幾個條文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進行了法律適用上的細化,就審級制度、數額的確定、舉證時間限制、法院管轄、程序之間的轉換、裁判文書的簡化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明確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可以適用的范圍,排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范圍。另外,規定了在適用該程序中舉證時間的限定以及答辯方面的內容。該司法解釋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其舉證時間限制由法院來予以決定,也可由原被告雙方互相討論并且需要法院的許可來最終確定,一般情況下時間最長為七日。原被告雙方明確表示放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權利的,法院可以按照訴訟程序立即進行審理。在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間的轉化適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280 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出現了其他問題不再適用該程序繼續進行審理的,應該由人民法院確定重新適用何種程序進行審理。 在此,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小額訴訟程序不能直接轉化為普通訴訟程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出現特殊情況時,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然后根據需要,再由普通訟程序進行審理。另外,還規定了案件雙方主體的程序適用異議權,如果雙方對適用該程序審理糾紛持有異議,必須在開庭前予以表示,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更改程序進行審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可以進行簡單化,即允許只記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法律請求、裁判結果等內容。
( 二) 對我國小額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小額訴訟程序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指導意見開始,到全國90 個縣級法院迅速進行了試點工作,直到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了對該項訴訟程序的明確規定,標志著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的正式建立。隨著小額訴訟程序不斷發展,在解決小額糾紛案件、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目前我國該項程序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問題。
1. 程序結構關系不明確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簡易程序之下,看似是該程序下的一個子程序,實質上是一種特殊運行規則。
從適用條件看,事實清晰、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爭議較小,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二者之間的判斷標準有重疊的可能。在實務中,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審判效率的降低。原因之一就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例上,以章節的方式規定了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并未明確確定小額訴訟程序,僅僅在簡易程序一章中有條文指出專門適用該程序審理小額糾紛案件。這一條文模糊了兩個程序之間的差異。簡易程序適用于案情清楚的民事案件,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應當是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案件簡單的。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是兩者之間最明顯的區別,不容忽視。若沒有明確小額訴訟程序的獨立地位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能夠取得的社會效益。
2. 當事人訴訟程序選擇權的缺乏
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是指案件雙方主體能夠自己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否適用該程序開展審理的權利。依據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凡是符合數額要求的必須適用該程序進行審理,這應屬自動( 強制) 適用,其中對于案件雙方主體的程序選擇權并未作出詳細規定,當事人在啟動審判程序時只能接受法院的安排,明顯缺乏程序選擇權。
該規定更多是從法院的角度出發,是為了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但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本應該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訟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案件雙方在開庭前可以對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看似當事人享有異議權,但異議的審查主體依然是法院,法院仍然握有程序適用的主導權,與當事人享有程序選擇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同時這項規定也完全排除了標的額的數量超出現有法律條文中的標準但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該訴訟程序的情形,不利于訴訟價值的充分實現。
3. 救濟程序不明確
按照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而僅有的救濟途徑為再審程序。而再審程序在訴訟中屬于一種不經常適用的程序,大部分糾紛案件是不會、也不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再者說再審程序具有嚴格的啟動要求,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書的審查期限就長達三個月。小額訴訟程序能夠簡單、快速地處理小額糾紛,但是救濟途徑的不完善導致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漏洞。
4. 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在啟動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時,最大的特點就是案件金額大小的適用。若案件的標的額過大, 有的當事人為了能夠適用該程序,會將相關請求標的進行惡意拆分,將原本可以適用其他訴訟程序的案件,變為多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再者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限定小額訴訟程序的主體,該程序因其訴訟成本低、效率高等特點有可能成為企業、物業公司或者銀行的討債程序。這都不利于該程序的正確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訴訟成本低、快捷、高效等特點,能夠促進司法更好地服務大眾,因此,也容易引發當事人傾向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欲望,從而導致一些原來可能私下調解的問題也進入民事訴訟的軌道,導致濫訴現象的發生。這不僅導致訴訟數量的大量增加,加劇司法資源的緊張,而且扭曲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價值。
三、完善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對策
為了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 一) 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小額訴訟程序置于簡易程序之中,作為簡易程序之下的一個程序,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容易忽略其自身的特點,因此導致不能達到訴訟效益最大化。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小額糾紛也隨之不斷增長,為滿足大量的訴訟需求,也為使小額糾紛的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從而能夠快捷高效地獲得民事紛爭的解決,應當按照糾紛類型與訴訟程序相適應的原理,設立與小額糾紛相配套的完善的小額訴訟程序體系。英美等國的該程序是治安法庭適用的非混合、非正式的; 德國也有區別于普通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 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是區別于其他兩種訴訟程序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韓國則建立了一種獨立于其他程序的訴訟程序。從域外國家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來看,將程序獨立于普通訴訟程序之外,對其確定明確、單獨的法律程序是大部分國家的立法模式。該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一些規定看似具有相似性,但它并不是它的附屬程序,也不是它的分支程序,具有單獨性、完整性。因此,我國有必要在今后設立獨立完整的小額訴訟程序,優化程序設計,明確內部流程,最大程度地實現其法律價值,切實減輕案件雙方的訴訟壓力,真正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 二) 設置調解為前置程序
在小額訴訟程序設計中應當將調解設置為一個重要步驟,明確規定調解的法律地位,規定法官在審判前應當依職權主動引導、規勸當事人達成和解。并且調解前置只是要求在適用訴訟程序處理糾紛前應當先對當事人展開調解工作,但這并不意味著調解工作的結束,它還應貫穿于案件處理的全過程。調解作為小額訴訟的前置程序不僅能夠減輕審判負擔、節約司法資源,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還能有效促進社會關系的愈合。
( 三) 賦予當事人程序自由選擇權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對于它的硬性規定有益于保障實施,但是規定的內容過于死板,偏重于從法院的角度出發考慮相關問題,過于強調程序的簡便與效率,缺乏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實質上并沒有多大意義。當事人作為權利的主張者,對于如何減輕自己的訴訟負擔,適用何種程序更能實現訴訟效益,有切實的考量。例如,美國的州法律都通過法條規定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適用何種程序來解決民事糾紛。
對于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應該著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其選擇權。該項選擇權主要表現在下列兩點: 一是標的額符合固有標準的,案件雙方能夠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是案件的標的額超出固有法律標準的,案件雙方能夠協商一致決定適用何種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應當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來考慮訴訟理念與價值追求,更能夠提高效率促進正義的完美實現。
( 四) 嚴格限制小額訴權的行使
小額訴訟具有門檻低、成本小、效率高等特點,但這也易導致濫訴現象的頻頻發生。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對小額訴訟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嚴格限制小額訴權適用的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兩點著手: ( 1) 審查+ 處罰。法院在立案階段應該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額,超出標準的,若其承諾對該訴訟涉案金額之外的金額不再另行起訴的可予以準許。同時應對惡意濫訴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 2) 對在一定時期內提起小額訴訟的次數限定一個范圍。由于案件雙方的主體情況不同,所以次數標準也應區別對待。我國可采用司法解釋的方式,具體的次數應該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同時參考國外相關經驗予以確定,而后再根據實踐和需要進行調整。( 3)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和規制惡意提起小額訴訟的行為。強化當事人對小額訴權行使的內心約束。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小額訴訟程序中強調誠實信用,也是貫徹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
( 五) 規范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方式
小額訴訟程序以高效、便捷、低廉為目標,同時公平與正義也是立法指導思想,所以案件雙方的程序救濟權也必須成為立法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但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該程序只進行一次審理,審結完畢后不再審,在某種意義上說限制了案件雙方的上訴權,缺乏救濟途徑。事實上,在這方面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英國的動議制度、美國和英國的特殊上訴制度、日本的裁判異議制度等。因此在該項程序的建立過程中,應當關注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費用以及裁判公正等各方面情況,同時設置有限的二審程序,比如對上訴具體要求進行限定,事實認定錯誤就不應該屬于其范圍,但應該規定因為違法事項或者法律適用錯誤時允許上訴等。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雙方對于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判,如果認為確實存在問題的,能夠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可見,對于申請此類案件的再審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礎。但如果對此類案件的再審審查和一般民事案件的再審審查程序要求一致,則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違背了小額訴訟的立法目的。因此,對于申請再審的流程,應該確定統一的操作規范,比如明確規定一律向一審法院申請或者設定移送環節,即一方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另一方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上一級法院合并審查。在考慮依據民事糾紛性質與特點的基礎上,適當簡化案件的再審審查程序,如在法定事由方面進行適當限制,僅保留有新證據或偽造了主要證據、適用法律錯誤、非本人原因未參加訴訟、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等重大情況,排除其他一些程序性事由; 適當簡化審查程序,如允許一名法官獨任審查等,從而更好地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
本文作者:肖文 查字典原創投稿
關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統計分析
肖文
民商事案件就是適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當今隨著市場繁榮和交往的頻繁,從而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我院近三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數據便可看出。繼承經濟審判傳統的民商事審判,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審判的特色。根據各級法院民二庭主要審理商事糾紛和較多適用商法規范的特點,應當旗幟鮮明地將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審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則要求審判中要引進商法理念,確立商法意識,如重視對經營主體的資格審查、重視維持企業的穩定、重視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視商主體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點、重視保障交易簡便、迅捷、安全的技術性規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則也為民商事審判如何進一步拓展審判領域和強化司法導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北安法院民二庭20xx年的民商事案件數據統計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份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43件,同比上升了2.9%,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xx年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撫養關系案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均呈現大幅度上升態勢。據統計,今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2件,同比上升了50%;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5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3件,大幅度突破了去年的民間借貸、婚約財產糾紛案件0記錄;共受理撫養關系案件13件,同比是去年的4倍;共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6件,同比上升了20%。
(二)、離婚案件、勞動爭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受理數量有所下降。據統計,今年共受理離婚案件21件,同比下降了16%;共受理權屬案件1件,同比下降了75%;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件,同比下降了50%。
(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所下降。據統計,今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2件,占66.7%;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件,無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而去年共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件,共受理財產損害賠償案件4件,占到了50%。
二、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1、情況復雜、法律關系錯綜,審理周期延長
這些年來,雖然有一些類別的案件收案數有所下降,但由于實際情況和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工作量反而增長。比如過去很簡單的借貸案件,現在可能穿插多重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越多,主體越多,就容易導致證據真偽難辯,責任輕重難分。借款合同的主體可能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反擔保人,標的所涉及的資金也有多種來源。如何查清這些問題就需要當事人舉證,而當事人舉證時,有些證據相互矛盾,大部分證人不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證言前后改變,證據的真偽不容易確認,由此需要法院化費大量時間精力依職權調查。又如近些年婚姻家庭、繼承類和權屬侵權類的收案數量在逐年上升,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外出打工人員多,查找當事人住址困難,公告送達現象上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暴力認定困難。醫患糾紛案件中,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拖延舉證時間、提供不實證據,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證據材料,通常需要通過鑒定進行證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車輛及人員流動性增大,責任主體涉及多方,有的醫療期限較長,當事人在醫療終結前訴訟而無法進行傷情鑒定,以及證據認定、責任劃分都比較困難,影響了案件審理進度。[1]
2、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
在近些年的審判實踐中,新類型案件雖然數量不穩定,但他們頻繁出現。首先是法律沒有規定,但在社會生活發展中逐漸帶有普遍性的案件接連出現。如有關物權中的空間權、陽光權等糾紛,關系到生活中的基本問題,引起了學者和立法者的重視。其次是法律有規定,但原先比較冷僻的案件。比如原本數量很少的存單糾紛、信用卡糾紛,雖然而今漸漸具有了一定規模,但這些前些年就屬于比較少的新案件。
3、案件涉及的專業知識加深
專業性強的案件在當今法院審判過程中頻頻露臉。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股東權益糾紛,證券、信托合同糾紛,專利、技術合同糾紛。[2]這些糾紛無法避免對專業知識的使用,有時候專業知識是判決的決定性因素,給知識背景相對單一的法官帶來了很大挑戰。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在 新的形勢下,法院首先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發展觀去統領法院的各項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履行好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司法職責。民商事審判工作與改革開放、社會經濟建設聯系最緊密、關系最直接,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認清形勢、統一認識,不斷增強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和司法獨立等現代司法理念,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地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積極貫徹“五個嚴禁”規定,穩步推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深入發展,為我縣率先發展、協調發展、加快發展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1、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的各項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武裝我們法官的頭腦,牢固確立、全面落實“司法為民”思想。每個法官都要為人民掌好、用好審判權,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從本質上充分體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目前,我們還存在一些工作作風問題,要解決好轉變執法觀念問題。不能因循守舊,要改革創新,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要設身處地為老百姓著想。在各項工作中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2、要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注意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全面改進審判工作。強化程序意識,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正確認識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相互關系,重視程序的獨立價值。不能簡單地把程序公正理解為工具和手段,程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努力轉變民事訴訟法僅僅是法官辦案的操作規程的錯誤觀念,切實保護當事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沒有程序公正,當事人的訴權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實體公正的問題。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開審判這個重心,強化庭審功能。繼續探索和總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實行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和限期舉證制度,規范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范庭審質證和認證程序,要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使公開審判真正成為提高辦案質量、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防止腐敗的重要環節。[3]要不斷加大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正確處理改革過程中涉及的發揮審判組織作用和監督環節的關系、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系、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關系。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重合議庭成員特別是審判長的權力和責任,明確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負全部責任,核稿人員、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適用法律負責,從制度上促使審判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逐步形成符合民事審判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優勝劣汰的審判管理機制,使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1]《民商審判資料選讀》20xx年第2輯[J],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第435頁; ¸
關鍵詞:刑事訴訟 法律監督 立案監督 偵查監督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而刑事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其內容包括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刑事審判監督。
一、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敢于監督意識不夠。首先表現在受傳統陳舊執法觀念的影響,擔心監督嚴了影響關系,怕得罪人而表現為重辦案輕監督、重配合輕制約,從而影響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其次表現為執法觀念仍需與時俱進,大局意識、服務意識仍需進一步加強,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監督的方法不多。在監督的方法上,有時還停留在坐堂審案的被動監督,缺乏運用多種手段實施主動跟蹤監督;在監督內容上,重視對實體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監督,忽視對程序上的執法行為、執法過程、執法效果的監督,因而時常導致執法質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現。
三是履行監督的法律手段不足。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最常用方式是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但如果被建議、被糾正機關或單位不接受、不執行,或者不反饋,則檢察機關沒有相應的法律手段來保證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被順利執行與落實,使監督的權威和效果失去保障。
二、刑事訴訟監督工作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針對監督意識上不夠要做到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學發展觀的眼光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現代法治意識,堅決糾正與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適應的陳舊執法觀念;增強保障人權意識,堅持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強法律監督意識,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2.要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重點監督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突出問題。在刑事訴訟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違法插手經濟糾紛、不該立案而立案以及判決畸輕畸重等問題。從制約司法公正的重點環節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人手,適時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推動刑事訴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我們要繼續加強學習,增強隊伍整體素質。自覺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一方面,要通過強有力的教育引導措施,使全體干警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公平公正意識,認真自覺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另一方面,要通過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努力提高檢察人員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規范監督,不斷提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二)在監督的方式上注重
1.對被監督的部門以各種形式有效拓展對其的監督渠道,例如通過與被監督部門召開座談會的形式,了解他們工作中的難點,這些難點往往就是他們讓容易犯錯的地方、害怕被監督的地方,只有讓這些地方暴露無遺,才能夠在監督時處于主動狀態,防范于未然。此外,監督落實后要有反饋,這樣才能積累經驗,各地檢察院也要互相交流,將其在主動監督上的方法相互比較,那樣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才能夠做得更好,形成遇事能快速反應,在第一時間里就能做出有效判斷的思維模式。
2.保證案件質量是檢察監督的生命線,規范案件流程則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關鍵。通過研究被監督部門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夠對其程序上的執法行為、執法過程、執法效果的監督,確保執法目的達到理想的效果。
(三)多種渠道擴充監督的法律手段不足問題
關鍵詞:國有企業;合同管理;合法合規;運行機制;研究
一、引言
在合同的合法合規中主要涉及到四個主要的方面,一是對法律和法規的嚴格遵守;二是需要對合同進行監管與約束,對行業準則的遵守;三是對內部規章制度和合同的規定要符合對外合同的約定;四是需要遵守社會已有的道德規范,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一個企業的運行與管理與合同的合法合規運行是分不開的。因此,合同的合法合規以及運行機制對于企業的長久可持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是企業長久發展運行的根本保障。在文章中,將主要分析國有企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和對策,從而為國有企業的合法管理提供根本的保障。
二、國有企業合同合法合規的必要性分析
國有企業中合同管理依法合規運行可以保障企業正常經營,促進企業的良好穩定運行。國有企業是市場經濟發展中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載體,貫穿與合同管理的始終,其合法合規運行機制對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效用。合同簽訂的合法合規也對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內外部環境互動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是促進國有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徑。企業只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良性發展才能穩住腳跟。與此同時,合同的合法運行機制有利于維護國有企業合法權益。一方面,合同的管理依法制定可以為企業權益提供一定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對合同實時把控,防止合同雙方因為違約而導致的利益受損,如果存在違約的行為可以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不斷的降低國有企業的市場經濟風險。此外,還可以有效的減少國有企業的經濟糾紛。國有企業不同于普通的企業,管理的格局具有復雜性,管理層級多以及專業分類多、風險難以管控等問題。這些問題很有可能會導致國有企業面臨一些訴訟糾紛或者給企業帶來巨額的負債,長此以往也會給企業帶來發展上的困境。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合同的風險占經營風險比重比較大,發生風險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審查的主體不過關,合同簽訂的不及時以及合同內容不夠完善,發生違約的問題需要及時的處理等。鑒于此,一定要及時的對企業的合同進行及時的風險把控,嚴格的把握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
三、國有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不強,違法成本低
在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就是由于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薄弱,對于合同的依法合規管理意識不強。雖然在現階段隨著依法治國的理念的不斷深入,管理人員的合同管理意識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工作中依然有部分人員存在僥幸心理,依然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只是將合同視作一個基本的程序,沒有嚴格的按照合同上的規章制度執行。甚至存在有的管理人員不清楚合同中的規章制度要求,不重視專業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使得國有企業的規章制度大打折扣。與此同時,在國有企業的合同中還存在著合同更新慢,難以滿足合同的制度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嚴重脫節,使得國有企業的合同制度形同虛設。最為重要的是國有企業長期的形成的這種落后的理念和意識也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在國有企業的制度中存在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之所以出現這種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國有企業的懲罰力度小,對于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進行及時的糾正與管理,導致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層出不窮,違法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合同管理的工作基礎基礎差
在國有企業的發展中,對于合同的管理就是企業制度的主要表現形式。國有企業在長期的發展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缺乏相應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的管理看起來在企業管理中不難,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合同的知識面比較廣,涉及專業性的知識比較多。需要合同管理人員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財務知識,還需要合同管理人員熟悉公司各項任務。但是由于合同的管理起步比較晚,大部分企業都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加上外部環境不規范等因素,多數企業都沒有形成規范的管理意識,更不要說對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了。
(三)國有企業的合同簽訂時間滯后
在國有企業的發展現階段,合同簽訂的不及時是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合同簽訂的不及時會導致簽約的內容缺乏有效的保障,長期以來也會造成企業制度混亂的局面。而國有企業之所以在簽訂合約時候存在滯后性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的合同審查審批流程比較繁瑣,審批人員的效率低下。這也是國有企業在管理過程中沒有進行全方位的管理的原因。同時,國有企業的管理流程復雜,尤其是涉及到財務和招標投標業務的時候,存在許多的法律風險問題。此外,在合同風險的防控上國有企業存在的問題較多,其中大部分的問題都是由于合同的糾紛而導致的。一方面是對合同的對象出現違約情況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影響了企業的繼續開展。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國有企業的經濟糾紛,例如:企業的擔保糾紛和企業的應收賬款糾紛等問題。如果沒有及時的對企業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解決,就一定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與發展。
四、國有企業合法合規管理的策略探討
(一)提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要對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規運行需要提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具體來說,在國有企業的管理中要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環境。為此,需要不斷的提升員工的法律意識,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時也需要根據相關的合同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并結合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對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培養,需要對合同的文本進行規范,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與規范意識。此外,在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國有企業的人員按照相關的制度進行合同管理,加大對違法失職人員的懲處力度,提升企業的違法成本。
(二)建立系統化的合同管理工作信息系統
在信息技術不斷發展與進步的今天,國有企業的管理也不能一層不變,在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中,需要建立系統化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全方位的管理流程。與此同時,國有企業還需要具有一定的資金和資源優勢,廣泛推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緊跟信息化的發展步伐,充分的利用網絡與資源優勢,提升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化和透明化,實現對合同管理的全方位監控。此外,還需要大力完善合同文本,不斷豐富合同的內容,提升國有企業的防范意識。
(三)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強化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
國有企業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規運行,一方面需要將加大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這樣可以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充分的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為企業深化改革,防范風險提供保障。最重要的一點是要保障合同的及時簽訂,提升國有企業的合同審批效率,樹立企業的主體與責任意識。鑒于此,需要加大對國有企業的審核監管,對于效率低下的審核人員需要進行問責,加大處罰力度。
五、結束語
在合同的管理中,國有企業的合同內容還不夠完善,在合同中規范的合同范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企業的經營風險。雖然在現階段,國有企業的的合同范本可以大幅度的降低合同簽訂的風險,但是在合同的內容上還不夠完善,導致國有企業的發展依然面臨著許多潛在風險。鑒于此,需要加大對國有企業合同管理依法合規運行機制的研究力度。
[參考文獻]
[1]刁恒.國有企業合同管理依法合規運行機制研究[J].重慶行政,2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