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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課稅制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2-10-23 19:33: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財產課稅制論文

    篇(1)

    【關鍵詞】遺產稅 開征 稅制設計

    一、遺產稅開征的必然性

    我國歷經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的迅速發展,經濟、政治等多方面都得到了飛速發展,同時也出現了諸多社會問題,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在逐漸擴大,財富分配不均衡使得貧富差距問題日益顯現出來,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這些問題的產生加快了政府出臺有效措施的步伐,而開征遺產稅就是很好的選擇,選擇開征遺產稅來縮小貧富差距,是因為其具備這樣的功能,并且能夠提高政府的稅收收入。國外很多國家征收遺產稅的初衷都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進而達到籌集戰爭經費的目的,例如古埃及和古羅馬,他們最初通過征收遺產稅來籌集戰爭經費。隨著歷史的變遷及社會的發展進步,增加財政收入顯然不是遺產稅最主要的功能,其最主要的作用是對財富進行再次分配。

    我國當前急需通過遺產稅這個稅收手段來解決財富的再次分配,進而控制財富在財富所有者家族中的逐代分布,為營造社會正義打下基礎,促進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的統一。基于這一點,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開征遺產稅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經之路,遺產稅的開征具有必然性。

    二、我國遺產稅的開征呈倒逼之勢

    通過我國社會的發展可以看出,推動開征遺產稅的已不再是戰爭帶來的外部壓力,而是日益積聚而成的內在壓力,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體會到的財富分配不公帶來的壓力和不安的心里失衡,這是一種社會內在的危機。這種持續的心理失衡會使人們之間產生隔閡,削減社會的凝聚力和整合力,比較懸殊的貧富兩極分化還會致使社會沖突的發生,其危險性可見一斑。我國近年來成為兩極分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雖然開征遺產稅不能完全解決我國貧富差距的問題,但是卻能緩解這一不公平現象,安撫民心,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就迫使國家盡早開征遺產稅,因此遺產稅的開征呈倒逼的勢頭,這種形勢應當盡快被政策制定者所意識到,同時也應意識到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已然成熟,來盡快解決當前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

    三、遺產稅制設計構思

    (一)遺產稅的立法模式

    從其他國家開征遺產稅的模式中可以看出,同時征收贈與稅是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開征贈與稅可以避免財富所有人將財產轉移逃避稅收,打破遺產稅的公平性,妨礙遺產稅的正收。例如美國開征遺產稅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而后在1932年開征了贈與稅。我國的稅制模式也應同大多數國家一樣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遺產稅與贈與稅同時立法。與此同時,也要出臺配套的法律制度來保證遺產稅的順利開征。

    (二)稅制模式選擇

    遺產稅制發展到今天,其稅制模式基本上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總分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顧名思義,就是對被繼承人死亡后留下的財產總額課稅的稅制。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采用總遺產稅制模式,這種稅制模式大體上只有起征點而沒有扣除和抵免項目,對遺產總額先課稅而后進行遺產分配。分遺產稅制對繼承人取得的遺產份額課稅,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分配,然后再對繼承人所得的遺產份額課稅。日本和德國等國家采用此模式。總分遺產稅制先實行總遺產稅制,再實行分遺產稅制。遺產稅的三種稅制模式相比,總分遺產稅制更好一些,總遺產稅制征收簡便。對于我國來說,財產登記剛起步,各方面還不健全,因此我國應采用總遺產稅制,征收工作較容易進行。

    (三)遺產稅制的起征點

    起征點應該根據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變化,起征點在不同的階段可以做出調整。通常在制定起征點時將GDP納入到主要影響因素中,起征點的制定至關重要,不容小覷。歷來的研究沒有把起征點當作重點來考慮,筆者認為我國的起征點為了公平起見應該適用于全國范圍。遺產稅實質上是一種富人稅,對那些實質上不算是富人的,不應增加其稅收負擔。根據我國現階段發展的情況來看,北京的一套普通住房的價值為三百萬左右,因此將三百萬規定為起征點大體上是合適的,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采用此種方法規定起征點,能夠保證被繼承人家屬的基本生活所需,并且還能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富人的抵觸心理。

    (四)稅率設置

    國際上開征遺產稅的國家由于本身的經濟狀況不同,有著各不相同的稅率設置,但是這些國家大體上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稅率模式。因此,我國在稅率設置上不應標新立異,同其他國家一樣,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筆者認為我國遺產稅的稅率設置可以套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方便公眾理解接受,同時也有利于遺產稅的快速推廣,降低征管部門的征收壓力。在稅率的具體設置上,應當至少不低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稅率,以達到縮小貧富差距,平均社會財富的目的。設定為5%到65%之間,共7級,以10%為差率。稅率的設定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可以做出適當的改動。

    (五)遺產稅的征稅范圍

    每個稅種的征稅范圍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問題,必須明確的規定對什么征稅。我國學術界對征稅范圍的爭議不是很大,觀點比較統一。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我國可以根據繼承法關于遺產的規定,設置遺產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公民的收入、具有所有權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文物、圖書資料等,既包括有形資產,也包括無形資產。征稅對象應當是除去配偶和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后的財產。關于贈與稅,有的國家規定被繼承人在生前三年內所做的捐贈均屬于遺產,除了慈善捐款以外。還有一些國家,例如韓國,以五年作為是否納入遺產的界限。我國臺灣地區以二年作為界限。我國處于開征遺產稅的起步階段,公民的納稅意識薄弱,理應適應較長的年限,仿照韓國的遺產稅制,應該將被繼承人生前5年內的非公益捐贈的財產確認為遺產。

    參考文獻:

    [1]韓雪.我國遺產說有關問題探析[J].財稅縱橫,2010.

    篇(2)

    論文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稅收政策

     

    一、我國收入分配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 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在穩步增長的同時, 城鄉、地區、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趨勢, 一些行業收入水平過高,分配秩序比較混亂, 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同時由于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的分配體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新的分配體制尚未建立起來, 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壟斷行業收入過高的問題、公務員收入分配不規范問題、農民工收入過低的問題等。

    (一)少數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的問題

    當前我國有些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使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總體上呈擴大的趨勢。1978 年我國最高收入行業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工資比是1.38: 1, 2004 年我國分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最高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業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壟斷性的行業。我國的行業收入差距不是由勞動生產率的差別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為行業的行政壟斷性質導致的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 主觀地加大了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 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不公。

    (二)國家公務員的收入分配不規范問題

    1、制度內收入分配平均主義現象依然存在,甚至相當嚴重。一方面會計專業畢業論文,在現行的工資制度中,不同級別、同一級別的不同檔次之間工資差距過小。工資未能夠充分體現個人的職責和貢獻。另一方面,獎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發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較大,進一步加劇了平均主義傾向;

    2、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資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屬于對職工工資和額外勞動的補償。除此之外,不少單位擅自提高獎金的發放標準, 擴大范圍增大工資外的灰色收入;

    (三)農民工收入過低問題

    1、工資率低。由于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加班加點和犧牲節假日已經成為不少企業的所謂“正常現象”,導致實際的工資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農民工在城市從事著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據調查,各地農民工的收入大約只能相當于本地城市職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隱性收入也算進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會更低。

    (四)城鄉、區域間收入分配問題

    1、地區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間,東、中、西部的城鎮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差距也在不斷擴大。1995 年,東、中、西部地區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比1981年分別增長10.2倍、5.2倍和5.6倍,東部地區增幅遠遠高于中、西部地區;

    2、城鄉收入差距。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長了16.2倍。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長了15.8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縮小態勢,1978 年為2.75: 1,1985 年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擴大態勢,到1998 年達到2.51:1。

    二、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原因

    (一)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競爭導致的

    我國的改革開放是從經濟特區、東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區開始的。這些地區憑借優越的地理位置和優惠的經濟政策吸引了國內外大量的資金、先進技術和人才,率先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拉大了與其他地區的收入差距。壟斷行業憑借壟斷地位獲得了高額壟斷利潤,拉大了與非壟斷行業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階層的產生和低收入階層的存在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

    隨著外資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迅速發展,一些外資企業的高級雇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率先富起來。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運動員、房地產開發商、優秀的科技人員等,他們的收入也相當豐厚,形成另一個高收入階層。與此同時,我國還存在以分散在老、少、邊、困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鎮的以下崗待業職工為主體的低收入階層。

    (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基礎不同造成的

    我國主要是依靠手工勞動的農業國會計專業畢業論文,由于生產條件較差,農業勞動生產率普遍較低;城鎮從事的二三產業由于基礎較好,勞動生產率普遍較高,這便導致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收入出現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導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擴大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種非法非正常收入聯系在一起的。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經歷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存在,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獲取高額不正當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我國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稅制結構

    1、盡快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是在財產繼承和贈與過程中,對發生的財產所有者變更征收的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起征數額較高,廣大中低收入者一般達不到起征點,因而其征收對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財產稅與消費稅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產成為個人財產的主要部分,因而應建立以房產稅為主體稅種、包括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在內的財產稅體系。從目前財產所有者的負擔能力看,宜實行低稅率,并設置一定的起征點;為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調控作用,還可以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稅基,除已征稅的消費品外,可以將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體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

    3、開征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不僅具有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從根本上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階段城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已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因而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征社會保障稅。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制

    1、實行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

    目前,經常收入是個人主要收入來源,大約占到個人收入的70% ,經常收入所得稅收己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的絕大部分,具備了較好的征管條件,應該實行綜合課稅,這樣利于保護稅基和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臨時性,稅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稅負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分類課稅,與綜合課稅分離,以便于征管和調節。

    2、合理確定扣除標準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我國現行稅制實行的是標準扣除法,即對納稅人的費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個定額(免征額)來反映,不具體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這不符合量能負擔原則。確定扣除標準,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我國國情,具體考慮應該將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費用、生計費用列為扣除對象;

    (2)考慮實行分項扣除法,針對不同人群的實際負稅能力確定具體的扣除標準;

    (3)將扣除標準指數化,即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定期調整免征額。

    3、降低稅率和減少累進差距

    根據目前調節收入的目標,應該增加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但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有效性和減少高收入者逃避稅的動機,個人所得稅的高檔稅率應該適當降低;同時因為級距過多不便操作,為了減少較低收入者的累進程度,加大較高收入者的累進程度,可適當減少級距。

    參考文獻:

    [1]安體富等.當前中國稅制改革研究[M]. 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2]劉樂山.財政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現狀分析[M].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游宏炳.中國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

    [4]王誠堯.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完善收入分配調節機制[J]. 財政研究,2004(2).

    [5]李娟.個人收入分配與稅收調控研究.天津財經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3.

    篇(3)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深入,房地產稅制的不足日益明顯,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完善我國房地產業的稅制結構,將稅收工具合理運用到房地產市場中,物業稅體現出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物業稅房地產改革

    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不動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在保有階段每年按照要求繳納一定比例的稅款,而所應繳納的稅款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變化。例如,地鐵、公路、花園等公共設施的完善,必然會帶動周邊房產價格的提升,從而對應的物業稅也要提高。

    1開征物業稅的背景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有面向房地產課稅的稅種。特別是在歐美發達國家,物業稅作為一項重要稅種已存在很長的發展歷史。在美國,并沒有單獨征收的物業稅,其物業稅是包含在財產稅里面的,其中對土地和房產等不動產所征收的一般財產稅即相當于我們所講的物業稅。美國的一般財產稅是地方稅的一種,通常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雖然物業稅在州政府財政收入中占很小比例,但卻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相對完整但比較復雜,分布于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和保有等各個環節,從廣義上講,房地產稅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營業稅等十幾個稅種,它們對于統籌房地產市場管理,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貫徹國家房地產政策和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房地產稅制體系的設計也存在著缺陷和不足,特別是開發與交易環節稅種偏多,稅負偏重,存在著因稅種交織而導致重復征稅的現象。而針對保有環節則稅種較少,致使其調節職能和統籌職能未能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而加強,呈現出弱化的趨勢。

    我國自2003年以來便出現了征收物業稅的提法及相關研究。以國家財稅部門為主的多個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專家、學者及研究機構都給予高度關注并就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到2009年,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要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與以前物業稅在北京、深圳等地“空轉”不同,此次是國務院首度將物業稅提到政府r的議事日程,表明了中央決策層對物業稅的關注。

    2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2.1簡化稅制,規范房地產市場。物業稅的開征可以實現現有稅種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推動我國內外稅制統一的進程。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十多種,而開征的物業稅主要是把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合并,建立統一的物業稅,減并稅種,合理收費,降低稅負,拓展稅基,壯大稅源。并且把相應的征收環節后移,將開發建設、交易等環節承擔的費用轉為房地產擁有或使用人承擔,降低初始階段的成本,增加保有階段的稅收,進而降低購買者買房的“門檻”,更好的激活房地產業的發展。

    2.2調節收入分配,緩解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公平和效率,是我們在經濟領域常常關注的重要問題。物業稅作為一個與廣大公民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稅種,如何能夠在經濟生活中體現效率,又在最大程度上體現社會公平,是我們在構架物業稅制時所必須考慮的問題。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中,土地和房屋一旦增值,開發商和業主將獲得更多的利益,而政府無法參與增值價值的再分配,從而使得財富流向物業保有者。誰擁有的物業越多,誰的財富增值的就越快。買房已經不是為了滿足日常居住需求的消費而成為投資賺錢的手段,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群體之間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物業稅制度實施后,將會對增值的房地產價值重新進行分配,通過稅收杠桿,調節個人收入,平衡社會財富。一方面,對擁有不動產多者征收高稅率的稅費,并且根據不動產增值情況年年課稅,達到遏制其財富膨脹的目的。另一方面,物業稅收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有利于當地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手段,調節社會公平。

    2.3進一步遏制投機行為,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目前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炒樓”、“炒房”、“圈地”等行為掩蓋了市場的真實需求,導致供求關系失衡,容易引起市場的不穩定,同時政府的宏觀調控也容易失位。物業稅的開征會使自用需求者傾向于購買面積較小的房地產,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制房地產投資和投機需求,減少在消費端的不合理的需求,減少房地產資源閑置,引導房價回歸到穩定理性的價格區間,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2.4穩定城市財政收入來源,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實現。物業稅的另一重要意義主要在于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和地方稅收體系的變革。目前土地出讓金占地方政府預算收入的60%到90%。自從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財政通過擴大中央稅和共享稅的范圍不斷侵占地方稅源,導致“中央富地方窮”的局面,迫使很多地方不得不“賣地求財”,變相的造成了“房地產劫持地方政府”的局面。而物業稅作為地方的主體稅種,以其持續、穩定的特點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進而改變目前地方政府“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抵制不理性投資,擺脫地方財政對于土地的依賴,促進政府通過改善公共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措施達到公共產品的供給滿足社會各階層的需求。

    3開征物業稅的難點及對策

    2006年以來,物業稅在全國多個省市實行“空轉”,但過程并不順利,成果并不顯著。“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物業稅方案的實現仍面臨著眾多的難題。

    3.1稅基的科學劃定從物業稅的財產稅性質來看,應統一以物業所體現的價值作為課稅的依據,而現階段我國城鎮大多數居民的住房僅是維持生存基本需要的消費品,不能純粹作為財產。目前困擾的問題是物業稅僅對二處住房以上的物業或高檔物業征收?還是所有物業同一標準征收?根據國外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時候,對不同類型的不動產可以采取不同比例。如普通住宅適用于較低的比例,而別墅適用于較高的比例。設立人均(或戶均)物業價值的最低起征點,對于超過一定面積的居民住宅要采用較高的征收比例,從而解決現行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問題。

    3.2房地產評估制度需進一步完善物業稅開征的基礎是定期對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工作。但目前我國沒有建立起完善權威的房地產價值評估體制機制,房地產評估行業內部存在著良莠不齊的現象,經常出現在對同一不動產評估時,不同的評估機構可得出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價值量。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為物業稅提供科學合理的稅基基礎。發達國家的做法是國家制定規章制度,社會和市場評估機構具體實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監督,依據公開、透明、規范、動態、易操作的標準,在總體上降低綜合稅率,突出物業稅作為單一稅種的調節作用。

    3.3土地出讓制度何去何從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是“批租制”,即土地使用權歸國家,用地者可以購買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等價于土地使用有效年限在經濟上的價值體現。土地批租制給各級政府帶來了豐厚的財源,但也進一步導致了土地濫用和房價上漲。開征物業稅會把土地出讓金歸并入物業稅按年收取,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降低了城鎮居民購房置業的門檻;另一方面也為地方政府帶來穩定的稅源。但這樣做也會大大減少當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因此,物業稅的開征會遇到來自當地政府的阻力。

    篇(4)

    [論文關鍵詞]貧富差距 稅制 稅率

    個人所得稅制度自1799 年在英國建立以來,經過二百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西方諸國稅制結構中的主要稅種之一,它在組織財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觀經濟調控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稅負難以轉嫁,通過設定免征額及累進稅率,可實現沒有所得不納稅、所得少者少納稅、所得多者多納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在理論上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因此在很多國家都被認定實現社會公平最核心的稅種。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 年制定,立法初期主要強調財政收入的功能,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來越大,尤其是2000 年我國的基尼系數超過0.4 的警戒線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越來越受到關注。盡管政府對個稅進行了多次調整,然而現實情況是,頻繁的調整對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明顯,甚至出現了逆調節,稅后基尼系數大于稅前基尼系數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

    1980年,全國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標志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3O年間經歷了大大小小數次改革,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僅實行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點(即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從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備受矚目的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歷時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國務院授權新華社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條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將從現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稅率也由之前的9級減至7級,征稅級距也作了相應調整。

    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決定了它是個與個人收入分配狀況密切相關的一個稅種,對個人收入差距應該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發達國家由于具備了良好的稅制環境,其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相對明顯。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尤其是在我國目前遺產稅尚未開征,居民收入差距急劇拉大的現實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是我們為數不多用來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將目標明確為“擔負起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即所謂的“調高,擴中,提低”。

    具體到實施效果,根據基尼系數的受稅收影響的絕對差異來對稅收再分配的效應進行測量,莎娜娃·海尼通過建立稅收累進性分解模型,得出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到了正向的調節作用,即縮小了收入分配之間的差距,并且該作用正在逐年加強,但是調節效果比較有限的結論。

    二、個人所得稅發展現狀

    從1980年個人所得稅在我國實行至今,個人所得稅走過了32年的歷程,在組織收入上,它從一個不起眼的小稅種發展成為全國第四大稅種;但在調節作用上卻大為遜色,它不僅沒有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反而在某種程度上起到逆向調節作用。近年來,來自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根據中國稅務年鑒統計資料計算,2002年,工資薪金的所得稅比例為43.6%,來自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比例為31.72%,兩項合計為75.32%。而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金融資產,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比例不到10%。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工薪階層繳納。這一旨在調節個人高收人的所得稅實際上所起的作用是逆向調節作用與所得稅制定的初衷是違背的,也是與所得稅所應起的作用不相符的。

    我國自開征個稅至今,一直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是以分類表為基礎,將納稅人所得依照不同來源劃分若干類別,按照規定的不同等級征稅率,以超額累進計征辦法課稅。具體在個人應納稅11項分類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而稿酬所得、勞動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

    大部分學者認為,分項所得稅制很難實現稅收公平。稅收公平要求同等負擔能力的人負擔同樣的稅收,不同負擔能力的負擔不同稅收,由此來保證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現行的分項稅制采用正列舉法,將納稅對象分為11項分別規定其稅率與費用扣除標準,分別計征稅款,沒有考慮納稅主體的綜合收入和綜合賦稅的能力,難以涵蓋所有收入類型;加上源泉課稅和累進稅率的采用,往往導致所得來源較廣、綜合收入高的少納稅、多的來源較少、收入相對集中的多納稅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會迫使納稅人分散所得來源以減輕稅負;再者,隨著經濟的發展,納稅主體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的趨勢,稅法僅對列明對象征稅,大量隱性收入排除在個稅的征收范圍之外,造成稅制不公。

    三、當前個人所得稅模式的思考

    從稅制形式上來看,由于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稅負不公、容易造成稅收流失的弊端,學界一直有學者希望將目前的個稅模式改變成綜合所得稅制或者混合所得稅制。后者有利于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且在實際操作中,后者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與便利性。但與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演進的潮流逆向而動的是,許多分類元素(schedular elements)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逐漸融入到綜合所得稅中。實際上所有的所得稅制都充斥著針對特定類型所得的特殊規定,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綜合稅制而不區分不同類型的所得。從實際角度出發,綜合稅制的不區分性有利于稅基的穩定性和完整性,但綜合稅制對收入的不加區分是否符合處于發展階段的國情,需要加上一個問號。

    從稅率模式上來看,我國目前實行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行的制度,對于一般性收入采取超額累進稅率,對于特殊收入采取差別比例稅率。人們通常認為,個人所得稅只有實行累進稅率,才能發揮公平分配的作用,使稅收成為社會收入再分配的工具。累進級次越多,邊際稅率越高,富人所納稅款在全部稅款中的比例越高。但實際情形卻與此相反累進所得稅沒有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反而還損害了效率。[5]稅收會對勞動力供給會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收入效應是指納稅人因納稅減少了收入,為了維持現有的收入水平,只能增加勞動供給;替代效應是指累進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納稅人通過減少勞動供給即以閑暇替代勞動來減輕稅收負擔。收入效應有利于經濟效率,而替代效應帶來經濟效率的損失。一般認為,在我國,勞動力的供給彈性較小,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孰大孰小難以確定.但實證研究證明了稅收對高收入者勞動供給的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高收入者(月收入5000元以上)對高稅率的敏感度較高,在高稅率下,人們以閑暇替代勞動。稅率越高,替代效應越大。就我國現實情況而言,累進稅率的公平特點在我國沒有良好的表現出來,究其原因在于,富裕人士往往收入來源較多,而一般工薪階級收入來源相對單一,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出現了富裕人士主動或被動的方式逃脫稅負。

    四、個人所得稅立法的展望

    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中,收入差距是市場發揮作用的一個正常結果。但收入差距、貧富懸殊加劇有些是制度特別是個稅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解決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問題應是完善個稅制度,而對于合理的收入差距,不應過度調節,否則損害市場效率。

    誠如上文所言,分項稅制與綜合稅制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的獨立。就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分項稅制可以更方便發揮政府對經濟的引導作用,從而在宏觀層面提升綜合的經濟實力。在稅制的發展過程中,我們需要的是擴大稅基,盡量讓分項稅制的缺陷得到修補,使分項稅制在分項調節的基礎上實質的向綜合稅制靠攏,避免高收入少納稅的現象發生。

    篇(5)

    [論文摘要]公平、效率價值是稅法價值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某種稅法不可能同時兼顧“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公平與效率價值之間表現為非穩定性。美國稅法的歷史發展也說明公平、效率價值之間是反復博弈的。在我國新一輪稅改中應貫徹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從而探尋出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

    “對稅收目標的判斷選擇實際反映了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人文精神與物質利益、終極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的爭議。其中效率價值優先無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論優先、物質利益優先、功利主義優先。平等價值優先則是提倡價值理論優先、倫理原則優先、終極價值優先。”這就決定了在稅收歷史的發展中人們會對稅法的公平與效率價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紀末期以來,最適課稅理論越來越成為各國優化和完善其稅制結構的理論依據。最適課稅理論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促使各國政府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盡力構建經濟合理的稅制體系。本文旨在理論上厘清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并以美國遺產稅法為例,具體分析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以期對我國稅法的理論建設和現實立法有所裨益。

    一、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理論考辨

    (一)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理論淵源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公平、效率價值是指國家以立法形式設置和征收某種稅能否滿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體現了立法者所追求的價值。歷史上,稅法公平、效率價值多以稅收基本原則的面目出現。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術》(1676年)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簡便”和“節省”等有關稅收原則的理論;隨后,尤斯蒂在《財政學體系》中提出了關于賦稅的六大原則;18世紀末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明確、系統地提出了著名的賦稅四大原則,即平等原則、確定原則、便利原則和經濟原則,與尤斯蒂的六大原則相當接近;19世紀后期,阿道夫·瓦格納將稅收原則歸結為“四項九端原則”;到20世紀,經過薩繆爾森等對其進一步闡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統的稅法價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經濟等。盡管其總結歸納的名目不盡相同,但幾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兩個基本原則,或者將“公平”和“效率”作為稅法價值鏈的中心環節。可見,公平、效率價值是稅法價值的核心,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的稅法都必須具備其中之一,才能稱之為合理的、正當的稅法。

    (二)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理論概述

    稅法的公平價值“是由稅法作為法律范疇的特性和其固有職能決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價值目標,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追求的終極目標。它包括兩種公平:一是橫向公平,指對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稅,這種公平也被稱為稅法的形式正義原則;二是縱向公平,指對不等經濟地位的人實行差別待遇,抑制經濟地位高的而照顧經濟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納稅,收入多的人稅負重,收入少的稅負輕。愛潑斯坦認為“可以用稅收來重新分配財富”,所謂稅法的縱向公平就是“分配正義”,即稅法對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納稅人的收入分配實行不同的干預才算得上是公平。

    稅法的效率價值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由此看來,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屬于行政法學研究的范圍,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稅法的經濟效率,即稅收法律制度應為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中性稅收制度,稅收的課征應當盡可能避免對經濟造成額外負擔。

    (三)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

    1、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的原因。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所以具有非穩定性,主要是因為稅法功能位階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必須根據具體的稅種和具體的社會背景才能最后確定。這就導致稅法的價值體系會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非穩定性而處于相應的不確定的位階上,往往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稅種的情形來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種價值不僅有不同的‘高低階層’,其于個案中是否應被優先考量,亦完全視具體情況而定。因此,一種‘較高’價值可能必須對另一‘較低’價值讓步,假使后者關涉一種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為前述退讓,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滿足的話。”

    2、稅法公平、效率價值是矛盾的統一體。稅法的公平價值在于保障國家對個人財富在公民之間的平等分配,但這種對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著達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絕對平等,因為絕對平等將導致個人能動性的喪失,社會會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會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張力是經濟能夠持續增長所必不可少的條件,需要稅法的效率價值予以保證;同時,稅法追求效率價值也只能是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全面發展。事實上,對社會公平價值的保護在多數情況下有利于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反過來,對效率價值的追求也與對社會公平價值的保護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著社會有更多的資源來支持基本財富的平等分配,同時也意味著個人擁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權利的能力。

    3、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在我國稅法中的表現。一方面,從具體的稅種可以看出其不穩定性。如在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財產稅中,其價值體現為再分配的公平價值;而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流轉稅和行為稅中,更側重于稅法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另一方面,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的非穩定性還表現在不同經濟發展態勢下對稅法的適當調整。主要表現在貫徹國家的某項特定的政策,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調節作用。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發揮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來,我國運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刺激消費,擴大內需,增加投資,促進國民經濟增長,與此相適應,1999年下半年我國減半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的實證研究——以美國遺產稅法為例

    如前所述,稅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為核心的“公平價值”和以“經濟運行的效率”的“效率價值”不是并行的關系,而是有先后順序和強弱之分。即“公平價值”是一種“強價值”或“普遍價值”,是稅法追求的終極價值;“效率價值”是一種“弱價值”或“片面價值”,是稅法在一定經濟形勢下的權宜價值。兩種價值的位階也并非永恒不變,它會隨著具體稅種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態勢的發展而變化。在這方面,美國遺產稅法的歷史發展可以說是立法者在稅法“公平”和“效率”價值之間反復博弈的一個典型例子。

    (一)21世紀以前的美國遺產稅法以公平價值為首要目標

    現行美國遺產稅法產生于20世紀50、60年代外部戰爭和內部的動蕩不安時期,立法者們希望通過平等性、公平的價值來謀求社會秩序的恢復和政治秩序的相對穩定,因此設立了旨在對世襲財產進行再分配的繼承和贈與征稅的遺產稅法體系。應該說,其體系的設置、稅率結構和納稅義務人等的規定都符合了稅法之公平正義要求。

    1、它實行的是三位一體的總遺產稅制,體現了公平價值。所謂三位一體稅制是指在稅種體系中,遺產稅與贈與稅是合并統一征收的,并適用同一稅率;而隔代轉移稅,作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一個補充稅種,主要是防止遺產隔代轉移以逃避應交遺產稅的行為而開征的。隔代轉移稅的實質就是對財產的轉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遺產稅,以達到與不隔代贈與結果保持一致的目的。這樣,不僅對公民生前和死亡時的遺產行為進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財產的直接和間接轉移中的不公平分配問題,從體系上體現了公平價值的要求。

    2、它規定的義務人納稅的原則達到了公平價值的要求。美國實行的是總遺產稅制,即遺產稅和隔代遺產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樣,贈與稅是就贈與人所贈的財產的價值課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符合公平價值的要求。因為這樣規定決定了作為調節社會成員財產差距的遺產稅有必要將接受者作為納稅義務人,從而減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場體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礎,達到了公平價值的要求。

    3、它確定的累進稅率貫徹了公平價值。(1)累進稅率有利于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進稅率結構的設置是所得稅制的有效補充。首先,美國遺產稅實行的17級超額累進稅率,彌補了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其次,美國遺產稅是對美國個人所得稅不予計征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扣除項目和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的補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對資本收益轉移時的征收(美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的資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稅的稅率)。因此,作為所得稅有效補充的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是稅法之公平價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贈行為產生,實現了公平價值。對1982年死者遺產稅申報與他們1981年的聯邦所得稅申報和其繼承人1981年的納稅申報的比較研究表明,遺產稅對慈善捐贈行為的影響表現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時的遺產稅稅率與慈善捐贈行為呈正比關系,即稅率越高,慈善捐贈行為發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時的慈善捐贈與遺產稅的邊際稅率聯系緊密;三是遺產稅對慈善贈與的抵免也鼓勵了死亡時和生前的慈善捐贈行為。因此,美國遺產稅有效地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價值。

    (二)美國最近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體現了稅法效率價值趨向

    1、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的經濟背景。事實上,布什2001年的減稅方案和他就任總統時美國的經濟狀況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時,適逢美國經濟從歷史最長的巔峰跌落,面對這種經濟情況,供給學派得以廣泛推行。他們反對國家干預經濟,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們充分肯定了減稅對刺激生產的作用,強調稅法的效率價值。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為刺激經濟復蘇,布什以減稅作為其經濟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個減稅計劃。在2004年的美國總統連任競選中,布什仍反復強調要將他推出的一些減稅措施永久化,其中當然包括對聯邦遺產稅的減免。

    2、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的內容。過去200多年來,美國聯邦政府遺產稅曾三次開征,三次廢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開征遺產稅,延續至今。是保留還是再次廢止?美國兩大政黨各執一詞,爭論不斷。2001年7月7日,美國總統布什正式簽署大規模減稅方案,有關遺產稅部分規定從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遞減,2001年為55%,2003年為49%,2004年為48%,2005年為47%,2006年為46%,2007年為45%。遺產稅將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時又加了一條“夕陽條款”似的補充規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稅水平。2002年7月,美國第107屆國會第二次又提出了刪去保留條款、永久取消遺產稅的議案,該議案經眾議院通過后,參議院進行了表決,參議院表決的結果是54:44,沒有達到事先達成的須66票多數通過的協議要求。美國取消聯邦遺產稅制之爭反映了美國國內一直存在的兩種思潮,也是美國百余年來稅收立法思想的兩個極端——自由競爭和社會公平哪個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遺產稅的理由。支持者認為遺產稅阻礙了自由競爭,不利于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財政收入角度看,遺產稅是小稅種。無論從絕對量,還是從相對數量來看,這一稅種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對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遺產稅的稅收總額只占到國內國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遺產稅打擊了人們對投資、工作和儲蓄的積極性,人們為了逃避遺產稅和贈與稅,不是減少投資、工作和儲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費。三是遺產稅的征收成本較高。以1998年為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是480億美元,征稅成本高于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

    可見,由于現今美國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使得稅法之效率價值超越公平價值成為美國稅法價值的主旨,體現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位階的不穩定性。

    (三)小結

    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美國稅法的公平價值向效率價值轉移是必然的。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美國遺產稅今后的發展將遭遇稅法公平價值的強烈對抗。主要表現在:首先,現在美國社會貧富懸殊很大。而取消對大量集中的財富和權力的一種公平、效率價值約束的遺產稅,將擴大富人和普通美國公民對經濟和政治的影響力的鴻溝,只能使美國的富人得利,而進一步損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窮人的利益。其次,現行的遺產稅法對鼓勵慈善捐贈行為起著積極作用,廢除遺產稅將使富人向公益事業捐贈的一大動力消減。最后,取消聯邦遺產稅可能會造成一些其他的問題。如將去除目前聯邦稅法中累進水平最高的稅收手段,損害非盈利集團的利益,甚至會抑止儲蓄、勞動力供給的增長;而且廢除聯邦遺產稅還將造成所得稅資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將使所得稅制度下的避稅行為增加,減少財政收入。總之,稅法之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正是在這種博弈中尋求平衡點,達到稅法的健全和良好狀態。

    三、稅法公平、效率價值非穩定性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初步看到了稅法之公平、效率價值具有的不穩定性。重要的是我們應將稅法學的基本理論研究從對規則體系的演繹說明和對原則含義的歸納總結的層次,進一步深入到對價值系統的建構的更高水平。具體來講,要在立法中恢復稅法的價值取向的本來面目,以公平、效率價值為追求的目標,結合國情,針對具體的社會背景和不同的稅種,充分考慮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不穩定性。

    (一)新一輪稅改是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的內在要求

    1、企業所得稅內外并軌體現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是對我國原來分立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后的結果。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律從分立到今天的并軌,反映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原來我國內外企業分離的所得稅法是由立法之際的國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決定的。一方面,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為吸引外資,推出很多對外企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資,提高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率。十幾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證明,這種在特定時期,優先考慮稅法的效率價值的立法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加速了當時中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經濟環境和過去相比已大相徑庭,稅負不公也是造成多年來內資企業偷稅漏稅、假合資、空殼企業等現象層出不窮的誘因;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原來的稅制違背了世貿組織的中性原則,也不符合世貿組織所倡導的自由貿易和平等競爭的原則。在這樣的背景下,稅法的公平價值必然應該取代效率價值,引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立法的前進和發展的方向。

    2、增值稅轉型也要發揮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現行增值稅法出臺的宏觀背景是治理通貨膨脹,抑制投資過熱。生產型增值稅對投資新項目的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資者的稅負支出。但是,繼1996年中國經濟軟著陸,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后,國內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逐步顯現,通貨緊縮形勢嚴峻。積極財政政策的推出成為政府的唯一選擇,每年發行1500億左右的國債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砝碼。我們不難看出,作為應將效率價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稅與當時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不一致,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積極財政政策擴大投資、拉動內需,而我們的增值稅法卻對投資課以重稅,這與稅法之效率價值所追求的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應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是南轅北轍的,相差甚遠。因此,在新一輪的稅改中,現行的增值稅法結構,必須做根本性調整。在堅持市場經濟稅收原則的前提下,要把稅收政策取向,從治理通貨膨脹、對投資征重稅這個方向扭轉過來,以稅法的效率價值作為衡量其優劣的尺度和標準,從而實現增值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

    (二)遺產稅是否開征應充分考慮稅法之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

    僅就稅法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本身而言,不可斷然言我國的遺產稅立法應選擇何種公平、效率價值。筆者根據前面對公平、效率價值及其非穩定性的探討,以及對中國具體國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根據稅法效率價值應緩征遺產稅。目前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和資本積累還處于初級階段,大多數致富者都是創業者,其擁有的財富基本上是以經營性財產為主,按照國際慣例,這部分財產應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國私人財富的擁有量難以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提并論;此外,開征遺產稅會抑制儲蓄,長期來看,會導致資本有機構成下降,鼓勵富人進行生活性消費,這不符合我國現在的抑制通貨膨脹的宏觀調控目標;再有,開征遺產稅可能還會帶來資金外流等負面影響。因此,在我國正處于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時期,此時提出再分配財富的公平價值為時尚早。

    篇(6)

    論文摘要:稅收設計的是否科學、合理、有效及公平,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及國家財政的收入,甚至政府的運作。特別是個人收入所得稅,作為直接稅種,有很強的政策性,隨著個人收入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影響也將越來越大,征收的多與少,不僅可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高與低,而且,直接影響到公民的負擔能力和生活質量。

    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公平是通過分配來實現的,而作為占我國財政收入95%以上的稅收,卻沒能在調節二次分配的公平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實際情況是我國基尼系數已超過國際公認的0.40警界線,達到0.47,城鄉收入相差18倍。這說明我國現在社會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收入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因此,科學地完善財政稅收制度,調節收入分配,保護效率,促進公平是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的當務之急。因此,個人收入所得稅設計的科學性尤其重要,它能具體體現社會的公平稅負,設計的過于簡單,平均主義,本身就存在不公平,設計的太過繁復,既不經濟,也無效率。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從1980年開征以來,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貢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難于滿足當今市場經濟時代的需要,陸續暴露出個稅設計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現行個稅的設計思想,跟不上時展的步伐。現行的個稅設計思路是以舊的傳統觀念為基礎的,即計劃經濟模式,普遍采用源泉征稅,并一直沿用到今,沒有將納稅人放在平等的地位考慮,不符合當前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65%以上來自工薪階層的工資,而對納稅人其他方面的收入,非工薪階層的收入,實際征收的卻很少。由于沒有采用個人收入所得申報納稅作為征稅的依據,導致稅務部門無從著手對每個人收入進行監控征收。

    2.采用源泉征稅,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課征法,也就是采用分類征稅制,即將各類所得,分別不同的來源,課以不同的所得稅。優點是:課稅簡便,易于按照各類所得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稅率,能夠控制源泉,防止稅款偷漏。但是,不能根據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課稅。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的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費用扣除而偷逃稅收。

    3.現行個稅扣除數,沒有很好地反映當前市場經濟的變化,還是采用計劃經濟模式的設計思路。現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標準扣除額為每月1,600元的扣除數,非標準扣除數為:①生計扣除,包括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副食品補貼;②單身個人的標準稅前扣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設計的不足之處:第一,市場經濟的變化,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瞬息萬變。但我們制定的標準扣除一定二十幾年不變,稱之為前瞻性,實際上是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走計劃經濟的老路。每年的通貨膨脹,匯率的變動,貨幣的時間價值等經濟指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這樣制定出的標準扣除數,不可能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第二,非標準扣除數,在當今市場經濟下,利潤最大化的社會,除了政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企,能享受到這些國家稅收政策帶來的好處以外,由于非標準扣除政策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再加上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和不作為。沒有強制力的政策及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制約,必然助長企業逃稅避稅的行為發生,雖然也有些企業因經營狀況確實不佳等客觀原因,但是,廣大的打工一族,大部分不可能享受到這些非標準扣除,因此,公平稅負根本無法落實到實處。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路

    1.列寧曾經說過“從社會主義的觀點來看,唯一正確的稅收是累進所得稅和財產稅,征收累進所得征稅是縮小貧富差距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我國政府應盡快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一步到位。即以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為基礎,“量能負擔”,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作為我國個人所得稅設計的中心思想。從宏觀上講,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建國理念,也符合我黨的建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微觀上講,也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原則。

    2.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和自行申報制度,即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一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項目的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它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同時還不縮小征稅稅基,并最能體現支付能力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現在我國公安部門已建立了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全國數據庫,稅務、銀行等各個職能部門都可共享資源。再加上我國的互聯網已經很完善,極大地方便了個人網上自行申報納稅,全民全額申報納稅時,當前可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識別碼。這樣,第一,個人自行申報有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愛國情操,使納稅人知道自己為國家的財政貢獻了多少稅收,自己又享受了國家給予的哪些費用扣除及優惠和減免照顧。經納稅人自己的手填報的納稅款,真心誠意地付出,比現在強制扣繳,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征收思想。也將使納稅人更關心和監督政府合理使用納稅人錢的意識增強。第二,杜絕了現在采用分類征稅制,使納稅人在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時,可以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享受多次費用扣除的弊端而偷逃稅款。3.我國的稅收近年增長的幅度,遠遠大于GDP的增幅,而全國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卻從1978年的15.6%降至2005年的10.2%,這說明了雖然國家的財政收入明顯增加了,但職工的收入并沒有增加多少,國富了民并沒有強,老百姓拿什么消費,又如何拉動內需呢?因此,我國應該及時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首先,標準扣除額,應該根據每年的經濟增長或消費物價上升的幅度,及時調整通貨膨脹系數等經濟指標對納稅人的影響,不應該將標準扣除額靜態化,多年不調整。第二,非標準扣除額,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副食品補貼,應該像標準扣除額一樣量化。第三,單身個人的標準稅前扣除,包括“四金”,即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由于“四金”是按個人工資總額20%左右的比例來提取,造成了工資越高者扣除的越多,違反了稅收公平的原則。因此,“四金”也應該量化,這樣,才能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才能藏富予民。

    4.美國總統喬治·布什在競選時,就提出支持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在他執政期間很好地利用了“拉費曲線”的理論,落實了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每年不但沒有增加財政赤字,反而減少財政赤字1000億美元以上。同樣,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測算,2005年按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約為60%,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600元后,納稅比例將降至26%左右,納稅人數減少一半左右,財政收入將減少280多億元。2006年的實際執行情況是,財政收入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以上例證說明,即減少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收入所得稅,并不預示著財政收入的減少。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大膽、科學、合理和及時地設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減免及扣除額,讓人們實實在在地分享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

    5.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實現全國每人一個社會安全保障號,讓每人年輕時為自己退休后存一份養老金(可學習新加坡模式),老有所養,減少后顧之憂,也減輕了國家的負擔。可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同時,按同樣的標準不同的比率征收社會保障稅,多交稅者多受益,即在退休(55-60歲)之后,可享受多交稅款給自己帶來的更多的保障和好處。另一方面,每人一個社會安全保障納稅號,使每個人所有的收入都必須通過這個稅號進出,既可杜絕人情稅,也容易讓稅務部門隨時抽查納稅人完稅的相關資料。同時,讓廣大的打工一族多一重保障,多一張安全網。也讓企業,特別是私企、民企和外企在使用中國廉價勞動力紅利的同時多承擔一份社會責任。公平稅負,才能創造和諧社會,才能提高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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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09-02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的實行,地稅部門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監管不斷加強,取得了較好成效,但不可否認,對高收入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征管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準確稽核高收入群體個人收入,避免國家稅款流失,已成為中國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中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顯示,1994―2004年間,全國個人所得稅年平均增幅高達48%,遠遠高于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長率。2005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首次突破 20萬億元,共完成 2 093.91億元,比上年增長20.5%,增收356.6億元;2006年,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 600元后,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仍保持17.1%的增長,達到2 452億元;2007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創新高,達到3 185億元,增長29.9%,增加733億元。個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個人所得稅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可見,個人所得稅已成為中國的一個重要稅種。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爭的事實,其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情況尤為突出。從2005 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分項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稅占54 176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占1 412 % ,兩者合計占68 196 %; 企事業單位承包、勞務報酬等其他項目應交稅所占比例較小,約占3 141 %。這就意味著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應交的個人所得稅沒有足額繳上來。

    二、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

    (一)分類所得稅制

    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稅務機關征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高收入的作用。分稅制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稅,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

    例如,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4 4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2 0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元,稿酬收入為8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甲本月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乙獲得工薪收入為2 200元,要納10元的個稅。乙的收入只有甲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納稅,乙卻要繳納10元的個稅。所以,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容易導致稅負的不公。

    (二)源泉扣繳的不到位

    目前,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采取個人申報納稅和單位代扣代繳兩種主要征收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繳為主。由于,中國高收入群體收入來源具有多元化、隱形化特點,收入通常直接以現金支付,并不通過銀行轉賬,稅務部門無法如實掌握個人的收入來源和收入狀況。因而源泉扣繳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繳規范的工資收入,而高收入者可以通過稅前列支收入、股息、紅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和買保險、現金交易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從而引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三)高收入者納稅義務意識薄弱

    在西方國家,“只有死亡與納稅是不可避免的”觀點,是被廣泛認可和普遍接受的。而中國卻流傳著這樣一句話:“要致富,吃稅務。”兩者的納稅義務意識形成鮮明對照。近年來,高收入者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這種意識只是淺顯的,主動的申報意識仍比較薄弱。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受個人利益的驅使,千方百計偷逃稅款,以達到高收入的目的,毫無納稅義務責任感。

    (四)稅務執法懲處不力,偷逃漏稅屢禁不止

    依法納稅是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偷逃漏稅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有效打擊,激勵公民依法納稅。但目前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者進行專項稽查,而對查出的偷逃稅行為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法律威懾力不強。加之對偷逃稅處罰標準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三、完善中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措施

    (一)實行混合稅制模式

    混合稅制模式,即對某些應稅所得實行綜合征收,即在繼續普遍實行源泉代扣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實行綜合申報納稅,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次性所得實行分類征收,從來源上進行扣繳。這樣稅制模式,吸收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既對納稅人部分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課征,體現了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將所列舉的特定項目按特定辦法和稅率課征,體現了對某些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的原則。此模式與中國現行稅制最根本的區別,是將勞務所得并入工薪、經營所得一同計征,是比較適合中國公民實際收入狀況的。同時可防止稅收流失。

    (二)進一步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代扣代繳便于實現從源頭上對稅款的計征,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有效辦法,即使是在公民納稅意識較強的美國,雇主代扣代繳仍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主要形式。中國要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質量,應進一步落實代扣代繳辦法,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對扣繳責任人的業務培訓。同時要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責任進行系統的監督,在中國部分單位已鑒定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責任書”,但這僅是落實代扣代繳辦法的第一步,還必須建立一整套系統的管理機制,對扣繳責任人的扣繳行為實施有效的跟蹤管理和監控。對扣繳義務人拒不補扣補繳,法律沒有也無明確相應的強制措施。在以后的稅收政策調整中可以考慮增加對扣繳義務人的強制執行措施,這樣不僅減小稅務部門查補稅款入庫的難度,而且還增強了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感和納稅意識,讓他們意識到如果不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將和納稅人一樣進行強制執行。

    (三)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

    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只有納稅人具有良好的納稅遵從意識,能夠自覺的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實現,并有效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促進稅收法制秩序的形成。因此,根據中國高收入者的具體情況,應對高收入者繼續開展深入、持久的稅法宣傳。利用一切渠道,開展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宣傳攻勢,讓個人所得稅法深入人心,提高高收入者納稅自覺性。同時也應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把納稅人的錢用好、用得有效才是變被動征稅為主動納稅,從而逐漸養成納稅意識的根本途徑。

    (四)強化稅務稽查,加大對高收入者逃漏稅的稅收處罰力度

    從中國實踐看,隨著征管模式的轉換,實行納稅申報和稅務之后,稅務稽查顯得更加重要。因此,強有力的稅務稽查制度,是個人所得稅申報得以高效運行的關鍵。強化稅務稽查不僅要為稽查人員配備現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業務能力和政治素質,不斷提高稽查質量。同時要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檢查,重點打擊高收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訂假合同、假協議,少報收入少納稅,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對一些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的偷稅、逃稅行為除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相應的刑事制裁,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高收入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總之,影響中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對其治理也是一項系統工程,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大,相信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會更加完善,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會得到進一步解決,中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保障社會公平等方面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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